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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十八四谛品第十 四倒品第十一 如来性品第十二(第6页)

案。僧亮曰。上说众生有我。我即佛性。夫有有二种。现在有。当来有也。而有义未分。须以十一事为难。以难现在之有。成当有之旨也。法瑶曰。家中宝藏。以譬众生有大明真我。在其中中矣。迦叶知众有疑。乃设难云。便应已有果性之用。

何以故婴儿生时无所知晓(至)以是义故定知无我。

案。僧亮曰。皆责现用也。僧宗曰。我以自在为义。而婴儿无知。无有照用。是知无我也。

若定有我受生已后(至)是常住者应无坏相。

案。僧宗曰。自在者。不应无常也。

若无坏相云何而有刹利(至)定知佛性非是常法。

案。僧宗曰。举报不等。以证无自在也。

若言佛性定是常者(至)妄言绮语贪恚邪见。

案。僧宗曰。明因不正。故知无我也。

若我性常何故酒后荒醉迷乱。

案。僧宗曰。前句明若有我者。不应内心起恶。此句明若有我者。不应随外缘所转也。

若我性常盲应见色聋应闻声哑应能语拘癖能行。

案。僧宗曰。前明不应因中造恶。此明不应受此恶果。

若我性常不应避于火坑大水毒药刀剑恶人禽兽。

案。僧宗曰。若有所畏。岂谓自在耶。

若我常者本所更事(至)我曾何处见是人耶。

案。僧宗曰。有我则常忆。岂应忘耶。

若我常者则不应有老少盛衰忆念往事。

案。僧宗曰。前诸句悉据心。此一句举色也。若自在必常。心云何而忘也。色云何而变也。

若我常者止住何处为在涕唾青黄赤白诸色中耶。

案。僧亮曰。上来穷捡理极。今责住处。若不偏在一方。便应遍在众处。此先一一处。以捡其无也。

若我常者应遍身中(至)若断身时我亦应断。

案。僧宗曰。偏在之无。事已如上。假令遍有。则同麻米。岂曰自在。复云常耶。

佛告迦叶善男子譬如王家(至)其人眉间有金刚珠。

案。道生曰。明非不有。而非己有也。以智慧之额。致真我之珠也。僧亮曰。答难也。明佛性虽有。于见者成解。不见者成惑。不可言有。故便责现用也。如彼眉珠。显则严身。隐则成病。不可以珠在身故。常责其好。此总答诸难。下更别有譬也。王譬佛。力士譬行人。珠譬解也。佛说因果之性。闻者受解。解圆可责。如在眉间也。法瑶曰。信解佛性中道不偏。犹如眉间之处中也。信知佛性。必为己用。犹彼眉间有此珠也。僧宗曰。此譬意明非无常性。但为惑所映。不得现用。不可以现在未用。便令都无也。此譬有五重意也。第一明过去曾禀圆解。第二明生死流转。遂失本解。第三明虽失本解。善力所感。圣则出世。说偏教也。第四明常机始发。为说圆教。第五重为解释。然后乃信也。旨要所归取。第二失解起惑譬也。明惑滞生死。障于慧目。不得现用。不可言永无也。王家者。家谓处也。言佛化所被之所也。力士以伏强敌。故称大也。所化行人。终摧大恶。如力士也。金刚珠者。明中道信解。能破颠倒。譬之金刚也。宝亮曰。譬有四意。第一生解譬。第二失解譬。第三后佛出世。说偏教也。第四说圆教也。珠者。通取因果六行理解。合为譬也。智秀曰。分此譬为二段。始说忧愁啼哭。明其先解而后失。次从慰喻力士。讫譬。明后佛重说。还得解也。前段中有两阶。此即第一。正明昔日得理解中道信心时也。

与余力士较力相扑。

案。僧亮曰。邪我于正解。为余也。正解未坚。而与强邪诤辨。喻之较力也。僧宗曰。此第二失解譬。明解微见浅。而起重惑。经离生死也。岂得闻有。而便使现用。现用既无。便谓永失耶。余力士者。喻无明心也。解有摧惑之义。取譬力士。惑有过解之工。亦称力士也。较力者。闻慧未明。而我心时动。解惑相交。喻如较力也。智秀曰。相扑者。互有倚伏之喻也。

而彼力士以头触之。

案。道生曰。无明为众结之首也。僧亮曰。我见是众结之首。故云以头触之也。僧宗曰。圆解以正信为首。邪心以不信为头。信为不信所侵。如二首相触之。

其额上珠寻没肤中。

案。僧亮曰。受屈于邪。言谓之没也。有名无实。譬之肤也。法瑶曰。正信微浅。不能自固。遂同说耶见也。僧宗曰。信为不信所陵。圆解则隐也。宝亮曰。佛弟子。以相心说无相。理既无相。幽而难显。外道以相心说相。理则易安。经生死久。遂失本解。逐彼邪计故。言没肤中也。道慧记曰。所以言肤中者。明非永失。寻发不久也。

都不自知是珠所在。

案。僧亮曰。以邪我为真。不觉失真我也。法瑶曰。以耶惑之首。坏正信之额。正信既破。岂知有佛性耶。虽不知有。而至理孱然。如珠没皮中也。僧宗曰。既超横常之见。则失本所解也。若识常在果。则安得其地。便有所在。既乖其所解。心无常故。云不知所在也。宝亮曰。得失之理。既非所悟。故云都不自知也。

其处有疮。

案。僧亮曰。以失真我。而成惑倒。倒致生死之苦也。法瑶曰。破正信故。有不信之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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