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拟与中共商谈之腹案:
一、双方既确认以和平商谈解决国是为全国人民之要求,则双方所应商谈者,端在国家元气之如何保存,人民痛苦之如何解除,国家政策之如何拟订,及政治制度之如何建立,以谋长治久安,是以关于战争责任问题,不应再提。
二、同意重订新宪法,此新宪法之起草,我方应有相当比例之人数参加。
三、关于法统问题,与前项有连带关系,可合并商讨。
四、双方军队应分期分年各就驻在区域自行整编,并应树立健全的军事制度,俾达成军队国家化之目的;至分期整编时双方应保留之军队数字,另作商讨。
五、“没收官僚资本”一节,原则同意,但须另行商订施行条例办理。
六、“改革土地制度”一节,原则同意,但须另行商订施行条例办理。
七、关于“废除卖国条约”一事,将来由政府根据国家独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则,就过去对外签订条约加以审查,如有损害国家领土主权者,应予修改或废止。
八、同意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并由该会产生联合政府;惟在该会议与联合政府中,我方与共方应以同等名额参加;其属于第三方面人士之名额,亦于双方区域中各占其半。
九、代表团抵平后,即向中共提出双方应于正式商谈开始之前,就地停战,并参酌国防部所拟停战意见(附后)进行商谈。
以上九项仅系商谈之预定腹案,并不书面提出。又其内容亦仅为我方可能让步之原则性的限度,商谈时仍应逐条力争,不得已时方渐次让步。如共方要求超过以上各项限度,应由代表团随时电报中央请示核夺。
国防部对于国共停战协定最低限度之要求:一、青岛及长江流域连接鄂西、陕西、绥远地区双方第一线部队,应即停止一切战斗行动,各守原防,停止前进,并不得向空隙发展。
二、共军立即解除对新乡、安阳、太原、大同、榆林之包围封锁,准许国军采购粮食及生活必需品。
三、国军海空军立即停止海上与空中之攻击行动,但空军之侦察及空中输送补给,海军之江海巡逻及对各海港之输送补给,不受限制。又国军为防卫长江及海上之袭击,如发现共军集结渡江材料及运兵船队时,得采取自卫行动。
四、双方立即停止一切敌意宣传。
五、双方对于间谍之防范及维持后方秩序之一切行动,不受限制。
六、为免除误会与冲突,除另有协议者外,双方第一线交通通信之恢复,应俟另行协议,在停战期间暂不开放。
七、关于双方俘虏之交换另行协议。
五、顽固派的压力
和平虽然是绝大多数人民的渴望,但是近视盲目、自私自利的顽固分子,依然多次从中阻梗,给我们很大的压力。我举几个例子:“……惟愿诸公始终勿忘政治民主、经济平等、社会安全、生活自由、军队国有五大原则,而作合情、合理、合法之解决;否则苟安于时,必抱憾于无穷也……”——潘公展等给李宗仁、何应钦、于右任、居正的寅艳电。
“……和谈为国家之大事,绝非国共两方可得而专。其在政府,尤须不忘自身之立场,乃为国民大会去岁依据宪法所产生者。苟先漠视宪法而又置国民大会于不顾,试问诸公将凭借何种地位,有何种权力以与共党谈判?本日本会开会,佥认为此次和谈,政府应在合情、合理、合法范围以内,力求平等的和平。而其必须坚持者,应为政治民主、经济平等、社会安全、生活自由四大原则。至于一切军队之必须国有,基本人权之必须维护,尤为天经地义,毫无假借迁就之余地。同人等更以为宪法与政制之任何修改,绝对为国民大会之职权,不容任何人可以越俎代庖。特主张即请政府根据去年国民大会之决议,克日召集国民大会临时会议,以为最后之决定……”——国大代表上海联谊会给李宗仁、何应钦并转各和谈代表的寅艳电。
“……(一)宪法之尊严必须维护,如需修改,应于合法程序行之;(二)中华民国国体不容改易;(三)有关人民之基本权利的自由生活方式,均应予以切实保障;(四)自和谈开始之日起,政府与中共应即无条件停止一切战斗行动;(五)政府代表之和谈结果,必须依法定程序核准;(六)和谈进行情形,应随时公开报道,准许新闻界自由采访……”
——留穗立法委员联谊会给李宗仁、何应钦转各和谈代表的寅世电。
“……(一)和谈内容,攸关全民利害存亡,况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故和谈进行,国共双方而外,宜有民意代表参加,容许双方记者自由采访,随日公开,以示坦白无私;(二)宪法为国家根本大法,纵可依法修改,而不容任意放弃;自由为国民基本,人权尤为任何政府所当尊重,本会前电所提政治民主化、经济社会化、军队国家化,不但为往年政协决议之原则,亦且为全国人民心理之所同,此次和谈,仍应遵循不变……”——全国和平促进会给李宗仁、何应钦并转各和谈代表的寅陷电。
“……(一)和平代表抵平后,应先提出双方立刻无条件停战;(二)和谈一切报道公开;(三)和谈进行详情,应随时报告党的中央谈判结果,并应对党完成法定程序;(四)和谈内容,应坚持下列原则:(甲)国体不容变更;(乙)人民之自由生活方式必须保障;(丙)宪法之修改必须依法定程序;(丁)土地改革应首先实行,但反对以暴力实施;(戊)战争责任问题应毋庸议……”——国民党中央执监常委及中央政治委员谈话会决定,由中央秘书处发给居正、于右任、李宗仁、何应钦的寅卅议穗午电。
“……(一)在总的原则上,必须将和谈与投降界限划分清楚,双方应以平等合理为谈判基础;(二)现在华北国军扼守之各据点,如青岛、太原、归绥、包头、大同、新乡、安阳等地必须保持,不能以和平为借口而轻易放弃,或有任何不合理的措施……(三)双方为表示和平诚意,于和谈开始应即停止战斗行为,并对上列各据点先行解围……”——立法委员王秉钧等61人没有日期和称谓的来信。
从这些电文中,显然已看出了顽固派的组织行动,也充分说明了国民党内部绝大多数人不知己、不知彼的昏聩糊涂情形。在那种情形下,给我们的压力是显得十分沉重的。
六、再到溪口
决定了4月1日动身到北平去之后,我就在3月29日到溪口去看蒋。这件事,外间传说有“奉李宗仁、何应钦之命”之说,这是与事实不符的。
这事是我自动提出,我的用意是:(1)蒋虽退到溪口,但到底力量还在他手上,如果得不到他同意,即使商谈得到协议也没用。这是一种现实的做法。(2)那时候,京沪的顽固分子十分嚣张,常有对我不利的谣言,溪口之行,我认为对他们有一种镇压的作用。(3)蒋当时还是国民党的总裁,在党的体系上,代表们除了章士钊外,都是党员,应有向他请示的必要。(4)在礼貌上说,也有去看蒋的理由。其实,当时李宗仁对这件事倒是并不怎样同意的。
我在29日飞到溪口,30日回南京,同行的还有屈武。吴忠信是早住在溪口的。到溪口以后,我就感觉到空气和上次颇有不同。到那里的人不少,有些露了面,有些没露面。当我把和谈研究的大概情形报告了蒋,并把上述“腹案”给他看,他只说:“我没有什么意见。你这次负担的是一件最艰苦的任务,一切要当心!”此外就广泛地谈,没有具体的意见。
这次和蒋谈了几回话。29日一到溪口就单独谈,以后有吴忠信在座也谈,30日离溪口前又作最后一次的谈。记得29日下午蒋、吴和我,从蒋住的蒋母墓庐由山径边谈边走一直走到溪口,他表示愿意和平,愿意终老是乡。我听了很高兴地说:“总裁这话对和谈是很有帮助的,也可以消除党内的分裂。不知愿意在报端发表否?”蒋答:“你斟酌吧。”
回到南京后,我马上把在溪口时蒋的表示写成新闻稿发表,次日更应立法院的邀请,作了一次慷慨激昂的演说,当时博得全场不断的掌声。事后朋友们还对我说:“这是行宪以来,在立法院会议中所未曾有过的热烈情形。”到4月1日飞北平的那一天,立法院特别休会半天,全体立法委员到明故宫机场送行,可以见出他们——至少是大多数人心理的趋向了。
(摘自张治中:《北平和谈前的几个片段》,《文史资料选辑》第13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