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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严肃清理官场(第1页)

第3节严肃清理官场

笔者问曰:如何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

陈廷敬答曰:堂上必须清肃。

在清朝,刑部“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以赞上正万民。凡律例轻重之适,听断出入之孚,决宥缓速之宜,赃罚追贷之数,各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肃邦犯。”全国的案件都需要由刑部来受理,可见其地位之重。也正因其所负责的工作极为繁重,刑部的官员也是清朝六部中官员人数最多的,足足有四百余人。

刑部的机构也十分庞大,除了有提牢厅、秋审处、督捕司、赃罚库等十四个主要部门外,还在十四个省中各设了清吏司,各清吏司除了要对本省的刑名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外,还要兼顾其他省区的刑名事务,工作相当繁忙。

人多本就不易管理,再加之刑部的官员分散在各地,管理起来就更加困难。各地官员即使做了什么违背法纪的事,上面的官员也不能及时知道,甚至根本无法知道。身为刑部尚书的陈廷敬指出,刑法之事会对整个社会造成极大的影响。而身为掌管刑法的官员,身上的担子就格外的重。对他而言,整顿刑部确实是一件棘手的事。但陈廷敬并不因此感到无从下手,他冷静地对当时的局面进行了分析,立刻抓住了治理刑部的关键。

官吏的职责在于惩恶扬善,维护世间公正和法纪。作为刑部官员,更当严格奉公,起到表率。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何况满朝官员。所以,陈廷敬在任刑部尚书时,针对当时刑部官员中存在的问题,在《刑部堂谕》中提出了十条“刑官之要”,其中“清堂规”和“惩猾吏”两条主要就是针对官吏办案所言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公堂之上更是如此。若是刑部官员不按规矩办事,任由闲杂人等自由出入公堂之上,干扰公堂上的秩序,对案件的审判指手划脚,七嘴八舌,必然会影响案件的审理。陈廷敬提出的“清堂规”一条,主要指刑部官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保证堂上的肃静,不得让与案件无关之人出现在公堂之上,不得在断案过程中接受原被告任何一方的贿赂,不得被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官员左右,作出有违公正的审判。

“凡急公办事,必须井井有条,上下整肃。”陈廷敬还要求每一个案件都由固定的官员进行受理,“自后遇说堂时,必挨次定规。当系某司说堂,则某司官员上堂定稿”,不得无故更换主审官员,且整个过程中公堂上都要保持清肃。

陈廷敬在《刑部堂谕》中,极力主张刑官要公正执法。他说:“夫人有罪,轻重大小不同,所恃以剖断者,惟此一定之律耳。然近见督抚申请题覆,一经定罪,有罪当而司抄改易者,有罪不当而不加详察者。……如此则出入人罪,任意迟速,自为遮饰,而老成有见者则不与焉!何以示画一而尽臣职乎!”

刑部所受理的案件,大到谋财害命,小到偷鸡摸狗,数不胜数。官员们的工作非常繁重,所以在对待一些几经审问都不肯招供之人时,往往会失去耐心,选择用刑逼供,命受审之人签字画押。有的官员还会不细究原由,不进行调查,仅听取片面之词,便草草结案,以至于真正有罪之人仅用了一只替罪羊便安然无忧。所以陈廷敬不但要求官员们在堂上做到公正,在堂下也要做到严谨,不得敷衍了事。

在清朝,罪大恶极之人会被处以死刑。根据死刑执行的时间来划分,可分为处决、秋决和斩监候。斩监候相当于现在的死缓,即犯人被判定死刑后不会马上执行,而是先将其关入监牢,等到秋审或朝审之后再进行处决。秋决指的是秋后处决,即人们耳熟能详的“秋后问斩”。

古时的人们对神明有着特别强烈的敬畏心理,皇帝更是如此。历代皇帝皆称自己能够坐上皇位是上天的安排,此乃“君权神授”。皇帝们非常相信天意,为求上天保佑,他们在做许多事前都要先问过上天的意思,然后遵循天意而为之。在处决犯人这方面,他们也遵循了这一原则。

皇帝们认为,按照时节的特点,春季万物复苏,夏季草长莺飞,都是充满生机的季节,若是在此两季中杀人,便是违背天意,会遭到上天的惩罚;秋季草木枯萎,冬季天凝地闭,少有生命迹象可见,象征肃杀,在这两季中杀人,可谓顺应天意。所以,古时大多数的犯人被判死刑后都不会马上问斩。除犯下谋逆之罪或大逆不道之人外,皆是到了秋后才会施刑,故有“春天定罪,秋后问斩”一说。

从春到秋,足足要等上近半年的时间,一些犯人家属便打起了这段时间的主意,利用各种手段,一边对负责看守的官吏进行贿赂,使他们优待狱中的家人,一边动员所有关系,试图在这一期间改变对家人的判决,保全其性命。有的犯人真的就在这一段时间里被免除了死罪,由死刑改为流刑或徒刑。

陈廷敬在审查案例时发现,有些案件时隔多年仍未被终审,案件刚审到一半便不了了之,之后再无人提起。其中的一些犯人得不到审判,只能一直被关押在牢里,还有一些犯人则被私下释放,没有受到处罚。这些案件当中,一些是由于官员大意,不小心遗漏,另一些则是由于官员收受了好处而有意为之。无论哪一种,陈廷敬都视之为官员的失职,给予相关官员严厉的处罚。

在关押过程中,最常出现的情况就是犯人的家属给看守的官员送银两,以求他们优待犯人,让犯人少受点苦,或是允许他们进去探望本被禁止探望之人。一些罪大恶极之人被关押后,为了防止他们串通外面的人继续犯案、串供或做出其他有害社会的事,会被完全禁止与外界有联系,也不许他们的家人前来探望。然而吃人嘴软,拿人手短。官员一旦收了犯人的好处,就会对其多多关照,甚至放松看守,私自允许犯人与其他人见面。

这种事情一旦有了开始,就会一发不可收拾。渐渐地,越来越多的犯人家属都试图以贿赂狱卒的方式来获得探视权,官员们的胃口也渐渐被他们撑大了,开始主动向前来探望的家属们收取钱财,并且索要的金额也增加了许多。很多家境贫困的官员以此为发财之道,腰里的荷包渐渐鼓了起来。

有的官员收了好处之后,甚至与犯人同流合污,帮犯人办事,传递消息。犯人身在狱中,许多事情不方便做,他们就利用休息时间帮着做。当然,做了这些事后他们又会得到一部分的好处。一旦这种关系持续的时间久一些,官员和犯人就成了一根绳上的蚂蚱,想分也分不开了。

存在于看守牢狱官员之中的问题还包括一些官员仗势欺人,对狱中的犯人泄私愤,或以欺凌犯人来勒索犯人的家属,如果犯人家属不肯送他们钱财,他们就不肯罢手。还有些官员对关押的女犯进行肆意凌辱,女犯无力反抗,只能忍侮求生。

陈廷敬认为,这些官员玩忽职守,所犯下的罪行是“弥天大罪”。为了净化刑部官吏的操守,陈廷敬提出了“惩猾吏”一条,对官员做了如下规定:差役不得横行于世;吏卒不得恐吓、勒索或欺侮犯人,特别是女犯;不得私留赃物;不得遗漏号件。

陈廷敬说:“国家太平,海宇清宴,几几乎治臻刑措矣。顾刑章为劝善之条,法律乃诘奸之要。……而居是职者,所当兢业自持,公慎自矢,以赞襄厥事者也。”他认为,刑部的存在对于治世而言有着重要意义,所以身为刑部官员,必须要先规范自己的言行,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保持良好的品德,才能恪尽职守,为国效力。

无论太平盛世还是乱世,刑官之地位都不曾改变。刑官对于一个朝代而言,就好比实施法律的利器,他们身负着治世之责,需对天下不平之事、不正之事进行正确的处置,所以,他们不得有一点疏忽,必须严格要求自己,绝不可以滥用职权,知法犯法,做出有害于社会和人民之事。在给犯人定罪时,要保持公正,不得擅自以轻罪代重罪,或以重罪代轻罪。

陈廷敬对官吏们说:“愿尔各司尽力竭诚,勉自警省,以共佐不逮,则刑狱可清,职分克尽,仰报圣主刑期无刑之圣心,诚一时之嘉会也。”在陈廷敬的严治下,官场的情况有所改善。官员们对待案件的态度更加端正,处理案件时更加仔细,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点,错判和误判的情况有所减少,私收贿赂的情况也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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