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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节 劝善诘奸治臻公正(第1页)

第5节劝善诘奸,治臻公正

笔者问曰:身为官员,如何使社会得到净化?

陈廷敬答曰:刑章为劝善之条,法律乃诘奸之要。

为善是中国的传统文化,几乎每个人从小都被教育要心存善念,与人为善,“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童年时,人们对善恶的认识很简单,不欺负他人,不欺骗他人,不偷盗,不抢夺,对人友善,乐于助人就是善良。步入社会后,人们对于善恶的理解也更加丰富,对于善恶的态度也更加明确。

佛家有云:“因果循环,善恶有报。”在佛家的观念里,世上万事皆有因果循环,上天是公平的,一个人做了善事,迟早会得到回报,而一个人做了坏事,也迟早会遭到报应。于是生活中,人们遇到不公平的事,或是遇到做坏事的人时,总会不禁在心中念一遍这样的话,一方面宣泄自己的不满,一方面对自己进行安慰。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其实,这样的话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作为一种无形的安慰,让受到委屈的人心里暂时好受一点。善恶有报是人们对这个世界美好的希望,可事实上,上天并不会对人的行为做出判断,也不可能根据一个人所做的事情去对这个人进行奖励或惩罚。在现实社会中,真正能维护社会安定的,是社会的管理者、监督者和执行者,也就是官员。在清朝,这样的人就是刑官。

陈廷敬在陈述“刑官之要”时指出,想要国家太平,世间安定,“几几乎治臻刑措矣”。自古以来,身为官员,就有惩恶扬善的义务。陈廷敬将刑章视为“扬善”之条,将律法视为“惩恶”之要,并将刑官视为“惩恶扬善”之人,说道:“故唐虞之世,不废刑官,三代以来,必设大法,此诚古今大圣人不得已之用心。”

虽说为善不应图报,但是社会却应对为善之人做出表扬和保护。若是善人得不到相应的奖励,反而整日生活于水深火热之中,世人便会对社会失去信心,对国家失去信心,对为善失去信心。一旦每个人的心中都形成了人善被人欺的观念,即使国家极力弘扬与人为善,也不会再有人响应。

同样,恶人若是不得恶报,便会更加有恃无恐,作恶更甚。若是一个社会中只有通过作恶才能得到自己想要的,人们便会产生“只有让自己成为恶人,才不会被欺凌,才能过得好”的想法,纷纷效仿他人之恶行,世间的公德心就会越来越弱,社会的环境就会变得越来越污浊。当一个社会之中恶人当道、善人只能苟活时,这个社会就会面临着分崩瓦解的危险。

社会需要正义,而正义的一个表现,便是明辨是非善恶,保护善举,打击恶行。我国现代的法律中也指出,如果没有正义制度作保证,社会的经济秩序就会被损坏,人民的生活就得不到保障,进而整个社会也就无法健康地发展。陈廷敬认为,法律的作用在于抑恶扬善,只有这样才能彰显法律的公正。要让百姓感到正义的存在,就必须将正义之举落实到实际行动中。要让违反法律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也要让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感到公正的存在。

作为官员,需要有维护正义的意识和伸张正义的勇气。陈廷敬说,身为刑官者,“所当兢业自持,公慎自矢,以赞襄厥事者也。”他认为,想要治世,刑官必须能够劝善和诘奸,鼓励善举,严惩恶行,保护为善之人的利益和权益,不给为恶之人获得利益的机会。只有这样,才能天下太平。

为了培养世人的道德观念,古代的圣人采取教育的手段去修正人们的思想。历代朝廷也很提倡这样的方式,要求人们从小阅读并背诵各种经论典籍,以便他们能够从小明事理,知善恶,心中向善。

每个人在出生时都有着向往美好善良的愿望,但是随着人一天天的成长,接触的环境发生了变化,其本性就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一些人在道德的规范下,能够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另一些人则渐渐受不住欲望的**,失去了理智,忽略了道德,成为欲望的奴隶。当道德教育已经不足以维持人们的善念和社会的安定后,便有了刑章。

陈廷敬说:“刑章为劝善之条,法律乃诘奸之要。”刑章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刑章的目的之一,就在于以惩罚的形式对社会成员进行教化,使其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明白自己思想上的偏差,从而更深刻地意识到遵守伦理道理的重要性。所以说,刑章对人们起着规劝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在于维护世间公正。现如今,我国采用的是“依法治国”,即依据法律来治理国家。而在清朝,朝廷采用的是“以法治国”,即用法律治理国家。刑官的职责之一在于整顿社会风气,以刑章对世人的行为进行判断,对罪犯者进行惩罚。对于那些视道德于不顾,肆意违法乱纪、作恶多端又不愿悔改的人,只有通过刑章中的条例来对他们进行定罪和惩罚,才能起到警诫的作用,并对其他人产生警醒的作用,以防有人再犯下类似的罪行。

刑官的另一个职责是消除社会中的乱象,以维护社会的安定,所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刑官也是国家的保护者,不仅要管理平常百姓,也要管理朝中官员和地方官员。无论在太平盛世还是乱世,每朝每代都设有刑官,足以见刑官对国家有着多么重要的意义。

刑官是由朝廷任命的,其一举一动都代表着朝廷的形象和皇帝的圣意。所以,身为刑官,若是处事不公,定会影响百姓对朝廷的信赖,也会令朝廷在一定程度上失去民心。所以陈廷敬要求他们“尽力竭诚,勉自警省”,要时刻铭记圣恩,为国家效力,“以共佐不逮,则刑狱可清,职分克尽”。

陈廷敬认为,既然身为执法者,又是朝廷的保护者,便更要对自己严格要求,不得知法犯法,包庇有罪之人。他指出,能担此责任的人,必须拥有良好高尚的品德,若是不小心犯了罪,其处置方式也要遵循刑章所列,不得私下偏袒。身为刑官,无论何时都要以“劝善”和“诘奸”为重要任务,努力治理好社会,净化社会风气,让百姓安居,才能使国家安定。

在清朝,由于捐官等风气的滋生,官场相对黑暗,官员之间的关系也错综复杂,为治世带去了不少麻烦。熟人犯案,容易得到包庇,官员犯案,更是容易逃责。陈廷敬坚决反对这种现象,他认为,若是为官之人不能公正断案,是非不分,因为私人关系便重罪轻判,或死罪活判,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都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身为刑官,有义务让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都看到公正的存在。就像现在人们常说的,希望“人民公仆为人民”一样,在清朝,百姓也希望刑官能够为百姓做主,保护百姓生活的安定。用来判断一位刑官是否公正的标准,就是该刑官判案时是否能伸张正义,让有罪之人受到应有的惩罚,还无辜之人一个清白。

刑官是一个需要良心的职位。若是不顾良心的谴责,让恶人免除了制裁,却让善人蒙受不白之冤,不但会引发百姓的众怒,还会影响整个社会的风气,正如前文所提到的那样,恶人恶事越多,善人善事越少。

为官当为严官、清官、善官,严对天下不平事,清廉自省谨立身,是非分明善待民。人为善,世间才能和谐;官为善,社会才能安定。人都有善恶两面,只要心向善,控制好自己的恶念,不做危害他人和社会的事,就永远不会成为恶人。治世需要抑恶扬善,让为善之人过上安稳的生活,让世间善事皆得到美满的结果,便能使人更加向善,更加乐于为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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