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熟悉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5)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二)省公司巡察机构设置和职责
省公司党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专职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1。省公司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公司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专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纪委书记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贯彻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党组和省公司党委有关巡视巡察工作的决议、决定;
(2)研究提出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及时向国家电网公司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巡察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变化情况,以及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阶段性任务安排,年度工作总结,重要制度和党委书记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等事项;
(3)组织完成一届任期内党委巡察全覆盖任务;
(4)研究提出每轮党委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人选以及任务分工;
(5)听取巡察办、巡察组工作汇报;
(6)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和发现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7)向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8)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9)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巡察办主要职责:
(1)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省公司党委,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2)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3)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4)对党委、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5)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6)统一协调各部门、各单位配合巡察工作;
(7)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8)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省公司党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和其他职位,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组长一般由省公司正处级干部担任,副组长一般由省公司副处级干部担任,巡察组组长根据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原则上由省公司各部门、地市公司级单位纪检、组织、党建、人资、财务审计、物资、营销等专业人员组成。巡察组主要职责:
(1)按照省公司党委和领导小组安排,制定巡察工作实施方案,对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巡察监督工作;
(2)向领导小组报告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3)定期向巡察办反馈巡察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线索及需要解决的有关
经巡察办向领导小组报送巡察报告,专题报告、反馈报告等巡察工作文件;
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情况,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完成巡察整改工作;
对省公司党委、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及时组织落实,做好跟踪督办工作;
加强巡察组日常管理和对巡察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4。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规依纪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3)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4)熟悉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5)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