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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证据收集鉴别和使用(第1页)

第三节:证据收集、鉴别和使用

本节内容主要介绍案件审查过程中关于证据收集、证据甄别以及证据使用。通过学习,掌握证据收集、鉴别以及使用的一般程序与要求。

一、证据收集

证据收集,是指纪检机构的案件审查部门和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发现和取得证据,并将证据予以固定的活动。

(一)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审查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由2人以上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及重要的外查取证,应当以本部门人员为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规定,纪检机构收集证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1。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客观,是指在收集证据时,一切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如实加以收集,并如实的加以反映。全面,是指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收集所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收集证据必须依法、合规。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取证的手段和方法也必须合法。上述三个方面,无论任何一个方面欠缺,其证据材料都不能成为定案的有效证据。

3。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调查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具有敏锐的洞察力、观察力、分析能力,不轻信现有证据材料的表面现象,更不被假象所迷惑,要有耐心和信心,深入现场和知情人中进行调查,善于做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不放过任何疑点。收集言词证据问得要深、问得要细,有利于辨别真伪,求得真相。

4。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由于时间的推移和自然条件的变迁而可能使证据发生变化,某些人为的因素也可能使证据发生变化,包括违纪者为掩盖错误而故意转移、毁灭证据,还包括被调查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各种言词证据,由于互相串联或者被威胁、利诱、收买等原因而使其内容发生变化,都会使收集证据的难度增加。

5。收集证据必须同步鉴别、运用。调查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要保证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要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在证据的收集和审核中,要注意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合规性,排除虚假的、违规的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严格依规依纪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二)收集证据的具体要求

1。书证收集要求

(1)尽可能提取原件。

(2)摘抄或复印应注明出处、日期、原件保存单位并加盖公章。提供人签字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节录材料不得断章取义。

(3)涉及机密事项应履行一定的批准手续。

(4)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的收集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不得强行收集,且应为其保密。

2。物证收集要求

(1)收集物证时应当采取科学的方法、使用科学的设备,保证收集到的物证保持其原有的物理属性和外部特征。

(2)尽可能提取原物、随卷保存。

(3)不能提取或不能随卷保存的应拍成照片入卷,并注明原物存放地点。

3。立案审查中的谈话收集要求

(1)证人证言

?一人一证,一般情况下一事一证。不应采取座谈会的形式。

?应把所要证明的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情节、结果等书写清楚。

?谈话笔录应记录证人的原话,由证人签名、捺印。

?补充、更正的证人证言,由证人核对后签名、捺印,另行书写的要说更正的理由,与该证人原出具的证言一并归入案卷。

?证人作证后,党组织应为其保密。如发现被审查对象及其亲友对证人击报复,从严处理。

(2)受侵害人的陈述

?注意感情因素对其陈述真实性的影响。

?谈话前应当对受侵害人告知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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