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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平罗县(第1页)

第二节平罗县

一、环境管理

(一)环境监测

平罗县环境监测站自1992年开始实施污染源监控监测、验收监测、监督性监测、抽查监测和委托监测,开展烟气黑度、烟尘浓度、废污水水质和噪声监测,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1986年以来相继在“三排”“五排”、三二支沟出入境断面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2009年建设涉水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2011—2018年监测地表水体和各城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外排污水水质。2001—2012年开展了平罗县城各功能区噪声、环境噪声和道路交通噪声监测。自2005年起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2006年建成烟气黑度远程自动监控中心,远程异地大范围、多点位连续自动监控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2014年建成投运县城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2017—2018年环境空气自动站升级改造,扩大监测项目;建立了环境空气质量发布和雾霾天气联动预警机制,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雾霾天气预警信息。

(二)污染源普查调查

1。环境调查

1985年,调查全县“三废”(废水、废气、废渣)排放状况,调查工业集中火车站地区和人口稠密县城环境影响。1986年,组织调查全县69个企事业单位污染源,查清“三废”来源。1989年,调查全县乡镇工业污染源,掌握乡镇工业污染基本情况。1997年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局、农业部部署,调查乡镇工业企业污染源,调查全县乡镇工业企业42个,完成填报、汇总,通过自治区、石嘴山市验收并获得一等奖。2006年,县环境保护局与水务局联合调查全县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制定《平罗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整治实施方案》,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水环境安全。2007年,开展农村面源脱水菜行业和矿山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调查农村面源污染,13个乡镇规模养殖户4家、零散养殖户40多家,造册登记,建立台账;调查矿山生态环境,卫星定位企业位置,向21家企业下发《环境污染限期治理任务书》,限期落实治理措施。2011年,开展2010年全县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2017年,调查土壤环境质量,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

2。环境普查

2008—2009年,平罗县开展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入户清查全县557个工业源、474个生活源、1597户农业源,普查填表、数据录入、审核、汇总,编写《普查技术报告》和《工作报告》,整理档案。代表宁夏接受国家普查办验收。县环境保护局被国务院普查办、环保部、国家统计局、农业部评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先进集体”。

201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业源3969个、农业源275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43个、入河排水口6个、生活源锅炉192台。完成纳入普查645个工业源、85个农业源、15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35台生活锅炉、6个入河排污口、59个移动源及144个行政村入户调查填报、数据录入和空间信息采集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

1992年开始,平罗县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环评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防止建设项目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90年代新上19个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同时论证审查23个改、扩建项目。

2001—2005年,贯彻执行国家《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预审制度,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工业结构调整方向、不具备污染处理能力、污染负荷超过环境容量项目不批,即“四个不批”,限制小铁合金、小电石、小造纸等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企业发展。

2006—2010年,编制《宁夏平罗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报告书》和《宁夏精细化工基地环评报告书》,坚持建设项目环保第一审批权,确保环保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2011—2015年,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洗煤、炭素、活性炭项目坚决不予审批。新、改、扩建设项目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增产不增污。

2016—2017年,主动介入、跟踪服务,与区、市环保部门衔接,协助大唐国际、格瑞化工、贝利特化工等企业通过区环境保护厅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现场核查2008年后审批的项目,协助企业完善环保设施,补办环评和验收手续。2018年严把“产业导向、项目准入、节能减排”关口,严守生态红线高压线和负面清单底线,强化环评在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方面的倒逼作用,源头上控制污染产生。

(四)环境监察

1996年9月5日,全国环保执法检查团检查平罗县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尽快做好太西镇工业小区环境污染治理。

2001—2005年,检查全县101个工业企业、县城146家餐饮娱乐企业,监测100台冬季采暖锅炉,下发《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3份、《行政处罚告知书》9份,督促整改污染源。

2006年,对电石、铁合金、焦炭3个行业整顿情况开展“回头看”。县环境监察人员昼夜多次检查,发现5家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稳定,污染环境,提请县人民政府责令5家企业停产整顿。

2007—2010年,对700多家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向400多家企业下发《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立案处罚企业230多家、挂牌督办20多家。

2011—2014年,按照“查得出、说得清、管得住”要求,采取例行检查、突击检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和夜间、节假日巡查等方式,加强监管,下达《环境监察整改通知书》60多份、《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200多份,立案处罚环境违法企业187家,责令限期治理6家、停产治理2家。应急预案备案重点企业24家。

2015年,按照区、市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要求,排查各类污染源1024个,其中111家企业存在137个环境违法问题,实行“建档立号”逐一登记,下发《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责任到人、限期整改,91家企业如期整改116个问题。

2016—2017年,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开展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411份,停产整治19家、关停取缔8家。查封产生污染落后设备310台(套)、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79起,行政执法约谈6家。移交司法机关案件4起,其中涉嫌环境犯罪案件2起、行政拘留4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转办25件35个问题整改,责令12家企业立即整改,15家企业限期整改,立案查处企业11家,关停取缔5家,约谈企业负责人12人。排查“小散乱污”企业199家,关停126家,限期搬迁4家。

2018年,加大对偷排偷放、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全年累计出动执法检查人员8823人(次),检查企业6006家(次),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326份,立案处罚191家、处罚金额1306。2万元,查封扣押设备19家,停产整治7家,行政约谈25家。移交公安机关案件5起、行政拘留9人。

二、环境污染防治

(一)大气污染防治

20世纪80年代中期,平罗县开始检查和监测县城各企事业单位锅炉烟尘污染状况。90年代冬季实行集中供暖,减少采暖锅炉排放烟尘污染。加强县城南供热站所辐射供热网采暖锅炉管理,停建4台茶浴炉、1台2吨热水锅炉的审批,县城集中供热率达到60%。1999年县城大气污染限期治理,15台锅炉除尘器经安装调试正常运行,120台茶浴炉全部改烧无烟煤,监测烟尘黑度达林格曼一级以下,控制烟尘污染。2001—2005年,治理县城及城乡接合部采暖锅炉、茶浴炉。取缔县城自备茶浴炉及锅炉60余家,未能并入县供热公司管网小锅炉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烟尘、二氧化硫达到国家排放的标准。2008年,环保、工商、公安、城管等部门联合开展为期3个月县城油烟污染治理,整治77家餐厅油烟污染,烟尘和二氧化硫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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