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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规章(第1页)

第二节 行政规章

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经济发展,环境保护任务日益加重,在实施国家陆续出台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过程中,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70年代革委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地方环保行政规章,促进地方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关于保护天然林区野生动物资源的布告》。1975年9月2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发布。共4条,公布之日起施行。布告禁止猎取鹿、獐、大头羊、蓝马鸡、猞猁、旱獭等珍贵动物;群众每年只能在10月、11月期间猎取青羊等肉用动物;机关、部队、团体等单位不得猎取,使其自然繁殖,促进资源获益和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关于治理工业“三废”开展综合利用的几项规定》。1977年6月20日印发,是自治区结合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较早制定的环境治理法规。提出治理“三废”、防止新污染产生;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治理“三废”措施和“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否则不准建设、不准投产;正在建设项目没有采取措施的,要一律补上。把消除污染、保护环境作为工矿企业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一项考核指标;安排、检查、总结生产任务时,同时安排、检查、总结环境保护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1984年10月4日发布,共8条,颁发之日起施行。禁止乡镇企业和个人生产、经营含不易分解和在生物体内蓄积有毒污染物或强致癌物质的产品,如联苯胺、多氯联苯、汞制品、砷制品、石棉制品、土硫黄、放射性产品等,已经营的要停产或转产。乡镇企业和个人兴办的电镀、制革、纸浆、制纸、炼油、土磷肥、土炼焦、有色金属冶炼、小化工、漂染等污染严重工业项目及噪声扰民工业项目,必须经各级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修订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办法》,1989年11月19日发布。有总则、环境管理、征收排污费、奖励与处罚、附则等5章29条,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0月4日发布的《规定》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保护甘草资源的规定》。1988年11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共2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环保法》《草原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第一次将甘草资源纳入保护之列,坚持“护、育、采”并举,以保护为主,严禁乱采滥挖;规定甘草收购、运输、销售由各级医药(材)部门统一负责经营,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购、套购、抢购和贩运、销售甘草;处罚违反本规定行为。各级畜牧、工商、医药、环保、土地、公安等部门积极协助,各尽其责,共同努力保护甘草资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1989年10月10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有总则、基金来源和使用、基金管理、奖励和处罚、附则等5章21条。规定专项基金由自治区和年征收超标排污费达到15万元以上的市县环保部门设立,促进合理征收和有效使用专项基金。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设施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3月17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分总则、环境保护设施生产和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使用和管理、奖励与处罚、附则等5章21条。公布之日起施行。将环境保护设施纳入法规管理轨道,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执行。适合于所有用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本区境内生产、销售、建设和使用环保设施必须遵守。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尘污染防治办法》。1990年5月10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分总则、监督管理、污染防治、奖励和处罚、附则等5章24条。烟尘污染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推广集中供热或连片供热,减少烟尘。宁夏境内向大气排放烟尘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

《宁夏回族自治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程序规定》。1993年8月7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有总则、管辖、调查和处罚、其间送达与执行、附则等5章23条。赋予区、地(市)、县环保部门按管辖区域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权,规定查处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程序、文书制作要求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97年1月28日发布,共9条。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重点解决区域环境问题、控制新污染、限期达标加快治理老污染源,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增加环保投入,严格环保执法、环境监督管理,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发展环保产业,加强环境宜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意识等。明确不符合环保标准项目,环保部门不许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审批机关不许批准建设或投产,银行不予贷款。到“九五”末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占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比重银川市、石嘴山市高于1%,其他地区力争达到1%。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个问题的决定〉的通知》。1997年6月18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共5条。重申环境保护重要意义,提出今后一个时期环保工作规划和要求,明令强制治理“十五小”企业。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32字方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18字原则。强化城市环境质量综合治理,提高城镇居民生活质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11月15日颁布,共13条,颁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规定自治区环保、财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生产销售单位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大气质量,保护人民健康。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1997年12月31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共23条,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污染环境的单位,强制性限定时间、治理内容及指标实施治理;完成治理任务后,经验收颁发《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合格证》;限期内未完成任务的,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处罚。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有总则、防治辐射污染、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污染事故管理、罚则、附则等6章36条,公布之日起施行。防治辐射污染环境工作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全区防治辐射污染由自治区环保行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地(市)、县协助监督管理本区域防治辐射污染;财政、公安、卫生、建设、地矿、物价等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的管理工作;区环保行政部门委托下设辐射环境管理所具体负责全区防治辐射污染环境管理,建设放射性废物库,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定期将放射废物和暂时不用的放射源交放射性废物库贮存,并缴纳一定费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和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宁夏实际拟定下发。国务院将发菜保护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一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加强保护发菜资源,采取措施说服、劝阻、引导群众停止采集、销售发菜、甘草。农牧、公安、交通等部门设置临时检查站实施检查,停止对宁夏“五宝”中甘草、发菜的宣传。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2年7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九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部门,林业、农牧、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是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自然保护区设立,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管理标准及相关管理机构职责等。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防止自然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

《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2月7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总则、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排污费的征收与减免、排污费的使用、监督检查、罚则、附则等7章43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2011年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八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总则、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职责、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监督检查、罚则、附则等7章39条。明确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处置监督管理,其所属固体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危险废物管理,发改委、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公安等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民健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2012年4月13日下发市县(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直属机构。分7项23条,有加强环保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及总体要求,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问题,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先行区、创新和完善环境保护与建设体制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等,促进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

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令》(第27号),2010年11月4日政府七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自治区主席王正伟公布。适应推进依法行政需要,清理决定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20件、宣布失效33件。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宣布失效的有《宁夏环境保护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宁夏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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