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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仆意识(第1页)

第二节公仆意识

公仆意识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革命民主主义者率先提出的一种民主意识。在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下没有公仆意识,只有到了商品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时候,人民主权原则得以确立之后才开始有公仆意识。马克思主义的公仆意识是在总结前人思想的基础上,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实践创造提炼出来的。无产阶级公仆意识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而不是“为民做主”的思想。无产阶级的公仆意识有助于防止官僚主义,有助于遏制腐败堕落,有助于加快政治民主进程和提高民众的民主参与与监督积极性。

一、公仆意识的理论基础

公仆意识的内涵十分丰富,包括公仆观念、公仆思想、公仆理论、公仆品德、公仆风格、公仆认识等范畴。公仆意识的产生是商品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原理,商品经济是一种等价交换的经济,是一种最能体现交换双方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的经济。恩格斯指出,价值规律正是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的一个基本内容和要求就是等价交换,即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在这里,交换的等价性也就体现了交换双方的平等性。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由此及彼,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等价交换的原则将渗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继而形成人们思想意识形态中的一种新观念、新思维和新认识。伴随着商品经济所带来的平等观念与平等意识的逐步深入等价交换的原则与人们思想意识的变化,渗入到政治生活之中,自然而然地要求要有一个正常的民主生活,要求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相处,以及在各种事情上的公正原则。商品社会有一个最主要的特征,每当发生商品交换时,总能找到服务与被服务的契约关系。而这种带有服务性质的商品社会的特征反映在政治生活当中,就表现为一切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与社会群体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人民主权的思想出现之后,“公仆”一词也就随之诞生了。作为一种意识,它表明的是人民对公仆的看法与要求,公仆自己对自身的认识与要求,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思想认识上的充分体现。因此,公仆意识问题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理论当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不仅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而且在现实中更具迫切性。

从理论上讲,公仆意识的理论依据最早可追溯到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那里。卢梭是现代政治民主理论的奠基者,是人民主权学说的创立者和集大成者。他阐述的人民主权原则的社会契约思想,为后世共和民主制度下的公仆思想提供了最原始和最充分的理论依据。他奠定了许多现代社会政治民主的理论基础,深刻阐明了现代政治生活当中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个人、集体与政府都是在平等基础上的社会契约关系。为此,他指出宪法也是一种社会契约,因为从其产生来看,它是最先来自国民的公意。而依据宪法所产生的政府机关与工作人员,又都无一例外地是执行国民的公意,捍卫宪法和宪法所赋予的权力。基于此,政府如果违背了公意,变成凌驾于主权者人民头上的统治和剥削压迫的工具,那么人民也就没有必要服从这个政府。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为什么会如此,主要是现实社会的不平等的法律约束使然。根据法律与社会产生之前的自然法的原则,任何人都不具有统治自己同类的自然权力。自由是由人的本性产生的,它在社会条件下也应继续起作用。因此,权力不能建立在所谓强者的权利基础上。“强者的权利”就其本身来看是有矛盾的。暴力是一种体力,使用暴力不可能产生任何权利。向暴力屈服是迫不得已,但当我们迫于暴力而屈服时,用不着为暴力加上一个“权利”的字眼,它在这里是没有意义的。当一个强盗在森林里拦劫我们并抢走钱袋的时候,他手里拿的刀剑就是一种权力。我们服从他,并不是因为必须服从,只是不得已。我们必须服从的仅仅是合法的权利。既然自然和暴力都不能成为合法权力的基础,那么就只会得出一个结论:约定和契约就是人类社会合法权力的基础。

基于上述认识,人民之所以为人民,是由于契约的结果,只有这种契约才建立社会。一个人可以使其他许多人服从自己并统治他们,但这群人没有人民和公仆之分,只有主人和奴隶之分。因为依据社会契约建立起来的国家,人民是主权者,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政府和工作人员只是人民的受委托者,是执行人民意志的人,因而是为人民服务的社会公仆。需要指出的是,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是假定人类社会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过渡时的某一个历史时刻实现的。现在看来,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重新认识和评价契约思想在社会政治生活当中的运用较一概地排斥和批判其思想的唯心性将有更科学和更现实的意义。

公仆意识作为一种理论和思想被提出来,是始自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雅各宾派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中最激进的革命民主主义派别,也是深受卢梭政治思想影响,并坚决实施卢梭民主思想的革命派。著名的政治思想家、革命活动家罗伯斯庇尔、马拉、圣鞠斯特等都从理论和实践中对人民公仆问题做了充分的探讨和论述。罗伯斯庇尔等人认为,主权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一切公民应当只是按照自己的德行和才能从事一切公共职务,除人民信任外,没有任何其他权利。只有这样,才能符合“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创造物和所有物,社会服务人员是人民的公仆”的理论。这个理论就是近代资产阶级的民主和完善的公仆意识的理论。

二、公仆意识的理论原则

公仆思想从一开始就表明是继承和发展了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后才正式提出的。民主政治离不开人民主权原则,所谓人民主权原则又离不开公仆意识。缺乏公仆意识的人民主权是一种虚假的人民主权,没有人民主权原则的公仆意识是一种痴人的梦呓。人民主权是针对主权者的人民而言的,而公仆意识是针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而言的,现代社会政治民主理论的构成,缺少哪一个都不能构建起现代政治民主的大厦。公仆意识在一开始就明确规定了如下原则:社会职务不应当看成是优越地位或奖赏,而应当看成是社会义务。如果我们真的已经向正义和法律的王国跨出了一步,那么所有的公职人员,就应该把自己不是看作统治者,而是看作跟自己的同胞们平等的人。公仆意识的理论可概括归纳为如下几点。

一是担任社会公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公仆,只有义务的大小,没有社会地位高低之分。

二是所有政府工作人员——公仆,都不是高居人民头上的老爷或统治者,而是和广大人民群众一样不享受任何公职范围以外政治经济特权的人。

三是所有政府公职人员包括政府,失去人民信任便失去存在和执行职务的必要。

四是人民有权建立自己的政府,有权任命自己的公仆,理所当然地也有权更换自己的政府和公仆。对此,罗伯斯庇尔认为,为了尊重普遍意志,才建置政府;然而那些执政的人有一种个人意志,即都谋求支配地位,于是,他们煞有介事地宣布人民的最高主权,可又用链子锁住了人民,他们在完全承认政府官员是人民的受委托者的同时,又把这种官员当作人民的统治者和人民的崇拜对象来对待。这正是历来政府官员所惯用的一些欺骗愚弄人民的伎俩。为此,罗伯斯庇尔在阐述这一原则时指出,人民随时可以更换自己的政府,并召回自己的全权代表。只有如此,才能确保人民主权原则,才能敦促公职人员都有公仆意识,使他们不能轻而易举地违背人民的意志去为所欲为。

五是社会公仆违法,应当从速从严惩处。人民代表的违法行为,应当迅速从严惩处,任何人都无权认为自己比其他公民更为不可侵犯,人民有权了解自己议员的一切行为,议会应当向人民提出管理事务的翔实报告,并很尊敬地服从人民的判断。显而易见,一个普通公民的违法行为要比一个代表多数公民的社会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轻得多,其影响也小得多。因为道理很简单,一个普通公民的违法只是一般的违法,是他个人的事情,而一个人民代表或政府的公职人员违法则意味着他背叛了他所代表的人民以及授权与他的人民。从主观上讲,他是对人民的藐视,对法律的公然践踏;从客观上讲,他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破坏,对公仆形象的亵渎。所以,公职人员被称为人民的公仆,只有一条就可以决定其是不是称职和有没有必要继续担任社会公职,那就是人民将只就他们保持还是丧失了人民的信任表示意见即可。

一个人有成就、功勋卓著,只说明他过去为人民做了工作,是有功之臣,而现在有了错误,则说明他已不能约束自己,不能更好地为人民工作,相反地,正在日益危害人民,侵害包括他自己在内的一切荣誉。对此,一个人的功名贡献是不能简单抵折他犯的罪行所应受到的法律制裁的。否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就成了一句空话。更何况,如果功名成就能够抵折法律制裁和人民的惩罚的话,那么将会有多少个有资本的人不惜以身试法、肆意破坏法律秩序。到头来把法制民主都冲击得**然无存。这也是千百年来为什么从人治过渡到法治如此难的原因所在。

资产阶级革命家和政治思想家们认为,人民是善良的,人民的代表和政府的公职人员是被腐蚀变坏的。对此,他们认为,首先确定这一条无可争辩的原则,人民是善良的,而人民代表却是可腐蚀的,必须从人民的美德和主权中寻找预防政府腐败和专制恶习的方法。人民在选出代表之后怎样进一步行使自己的主权呢?就是充分参与对政府或自己代表的监督。其中有一个方法就是,议会或政府做出重要决策时,要尽可能地让更多的群众去旁听,以便让人民真正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政府或政府的一切工作人员,他们的权力来源于主权者人民,或者是代表着主权者意志的宪法。由此可知,公职人员的权力在于他对法律的尊重,法律的威力在于符合正义与大众意志。这也正说明了公仆为什么只能称作公仆,而不能称作主人的理论所在。

三、公仆意识的核心要求

公仆意识的核心要求是为人民服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总结了前人的宝贵思想的基础上,创立了无产阶级的公仆理论和公仆思想。1871年法国巴黎公社的诞生不仅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革命理论,而且还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公仆理论。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支付给他们的办公费,都随着这些官吏的消失而消失了。公社公职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旧政府权力的纯粹压迫机关应该铲除,而旧政府权力的合理职能应该从妄图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那里夺取过来,交给公社的负责的公仆。普选制不是为了每三年或六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代表和压迫人民,而是应当为公社里的人民服务。这就是无产阶级公仆意识的最初理论表述,也是无产阶级的公仆意识的核心要求。

长期以来,由于受封建官僚主义的影响,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的公仆意识的核心问题理解不够,以致把“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思想理解成了带有封建官僚性质的“为民做主”的思想。列宁曾指出,在资产阶级被推翻以前,甚至无产阶级的负责人也不免会在一定程度上官僚化。由此可见,官僚思想影响深远,危害极大,其中“为民做主”就是封建官僚思想的一种深刻反映。“为人民服务”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而“为民做主”则暗示着主权在官。此外,“为人民服务”可以淡化一个人的为官意识,培养一个人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而“为民做主”则加重一个人的为官意识,滋生一个人的高高在上的心理以及容易养成当官做老爷的恶习。除此之外,“为人民做主”极易践踏人民主权原则和法制原则,更易导致官僚主义和腐败。在封建时代,专制君主政体就把关于行政事务的立法权集中在国王手里,并由他发给官吏命令,变成行政法或公法的来源。在这种情势之下,官僚或官吏就不是对国家或人民负责,而是只对国王或自己的上级负责。列宁在揭示官僚制度的实质时指出,官僚主义就是使事业的利益服从于升官思想,就是特别注意地位而忽视工作。

总之,“为民做主”就符合官僚主义的要求,就是封建时代的为皇帝负责,为国王负责的时代翻版。细做考察,“为民做主”不外乎有这么几层含义:其一,人民是被统治者,做主者是统治者;其二,官吏有权主民生死祸福;其三,为民做主取决于官而不取决于民或公理;其四,做主是一种上对下的恩赐,而不是官对民的负责或服务。由此可见,舆论上仅仅对几个能够“为民做主”的“清官”大老爷顶礼膜拜是不足取的。在专制官僚政治下,统治阶级的优越感和一般贫苦大众的卑贱感,是分别由一系列社会条件予以支持和强化的。布衣可以为卿相,卿相亦可以变为布衣的事例,并不会把官吏与人民间的社会鸿沟填平。

因此,公仆意识是绝对不能与“为民做主”为伍的。公仆意识的核心要求是让政府及其所有官员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意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意识的存在实质上说明了主权者人民与政府及其所有工作人员之间契约的存在。这种契约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人民必须服从于政府,当政府不能为人民服务时,人民有权中止契约或结束契约,直至政府达到人民的要求为止。政府与主权者之间是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总之,公仆意识的理论探讨是一项十分复杂和艰巨的任务。现实中有很多人在大谈特谈公仆问题,甚至将“勤政廉洁,做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等动人的词句贴在墙上、写在纸上、说在嘴上,但实际工作起来,依然又成了高高在上,脱离群众、脱离公仆意识的特权者和官老爷。不可否认,这是现实的悲哀。鉴于此,我们更应认真研究和宣传公仆意识,以期让越来越多的人了解我们的民主政治,了解人民当家做主的真正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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