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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6章 抓捕与审判(第4页)

过程中殴打、致使该店伙计陈某腿部骨折(轻伤),并毁坏店内柜台等财物。

起诉书强调,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关于强盗罪、伤害罪及毁损财物罪之规定,且性质恶劣,属结伙持械抢劫,应依法从重惩处。

起诉书同时说明,因案发地治安机关未能及时有效处置,且存在包庇嫌疑,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我省商民合法权益,经与有关方面协调,将被告人提解至本省法院审理。

接着,检察官当庭出示了证据:

部分被追回的赃物(暖水瓶、毛巾等实物),晋民百货提供的损失清单和进货凭证,长安分号掌柜及受伤伙计的书面证词(当庭宣读),以及由佣兵公会提交的、关于执行维权任务过程中抓获被告人及起获部分赃物的过程说明。

此外,还有一份山西方面派员赴长安实地核查的现场记录(附有照片,显示被砸店铺情况)。

证据一环扣一环,尤其是那些实物和照片,让旁听者直观感受到了案件的暴烈。

轮到辩护环节。

法庭指定的律师显然有些压力,他主要就程序问题提出异议:

认为山西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存疑;

部分证据(如佣兵公会说明)的来源合法性有待商榷;

并强调被告人在长安当地或有隐情,或许存在经济纠纷背景。

检察官对此进行了反驳:

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及省际司法协作精神,在被害人所属省份法院审理跨省刑事案件,只要被告人已被实际控制且主要证据齐全,并无不可;

佣兵公会作为协助商民维权的民间组织,其提交的情况说明属于线索和辅助证据,与官方勘验记录、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所谓经济纠纷并无任何证据支持,纯属被告人为开脱罪责的臆测。

法庭辩论并不算十分激烈,因为事实部分太过清晰。

三名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早已没了气焰。

镇关西刘魁结结巴巴地认罪,只说自己是一时糊涂,受人撺掇,哀求宽大处理。

疤脸和独眼更是吓得语无伦次。

审判长与陪审法官低声商议片刻,宣布休庭合议。

半小时后,法庭重新开庭,气氛更加凝重。

“全体起立,现在宣判!”

审判长站起身,庄严宣读判决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魁、张横、王逵结伙持械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致人轻伤,毁坏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强盗罪、伤害罪、毁损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关于管辖权等程序问题,本院依法拥有管辖权。

辩护人所提其他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魁,犯强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犯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被告人张横,犯强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犯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逵,犯强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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