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自由市场的分配到底公平么
4。1市场中存在的两种分配及最理想的分配结果
经济活动主要是生产和交换,全社会的人各有分工,共同协作,才能保障经济活动正常运转。既然互相合作才能共同创造出财富,所以当蛋糕做出后,必然牵涉到分配问题。分配问题也就存在于生产和交换--这两个环节中。
一是在生产环节。即生产者与要素提供者、国家之间的分配。比如说,一个企业某年利润是1千万元,那就面临着这1千万的分配问题,给土地所有者多少钱?给银行多少利息?给工人多少工资?给政府多少税收?最后剩多少钱留给企业是合适的?而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劳资分配,即老板和工人之间怎么分配?工资开多少钱才算公平。
二是在交易环节。即总剩余的分配。什么是总剩余呢?就是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什么是生产者剩余呢?大致举个例子,比如,一袋馒头成本是20元,现在以25元价格售出,那么生产者剩余就是25-20=5元,你理解成生产者剩余就是利润也没有太大问题。什么是消费者剩余呢?比如,你很饿,想买一袋馒头,假如你感觉这袋馒头问你要60元都值,那么如果馒头铺的老板愿意以25元售价售出,这时候消费者剩余就是60-25=35元,即你花的钱和你心理上能接受的最高价位之间的差值,你买到这袋馒头后会有一种自己赚到35元的感觉。你和馒头铺老板创造的总剩余就是5+35=40元。这时,不难发现,当一袋成本为20元的馒头摆在馒头铺老板和你之间的时候,馒头价格只会在20-60元之间成交,太低,馒头铺老板不干;太高,你不干。价格的高低也决定着你和馒头铺老板之间在40元总剩余上的分配,价格高,生产者剩余多,消费者剩余少;反之,生产者剩余少,消费者剩余多。价格定多少才算公平?
按照社会主义分配理念,两方合作共同做出一块蛋糕,怎么分蛋糕公平?那是按照贡献分配,即谁在中间的贡献大,谁就得的多,谁的贡献少,谁就分得少。可是两个人的贡献怎么计算呢?这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即便是把最讲公平的几个法官请出来,恐怕他们的判决也不尽相同。除非把上帝请出来,让神来鉴定谁的贡献更大,谁应该多得一些。因此,贡献这个东西可以想象,可以假设存在,但现实中很难精确衡量,我们无法从逻辑上证明或是发明一台仪器精准衡量出每个人的贡献,进而确定某种分配方案是最公平的。当然,如果能够精确计算出每个人的贡献,然后再确定价格、工资体系,那就意味着找到了公平分配的价格体系、工资体系,进而实现公平分配。
4。2公平分配的机制
在当前的技术水平下,既然我们无法通过仪器精准衡量一个生产者或是一个工人的贡献,进而确定一个商品或是一个人的工资到底应该是多少。那就只能退而求其次,建立公平分配的机制,让交易双方在遵循一定准则的基础上,平等协商,进而确定价格、工资,以分配制度的公平尽量向分配结果公平、体现贡献上靠拢。如果一个分配机制是公平的,那么应该能够体现以下几点规则:
(一)互利原则。我们无法确定两人合作产生的蛋糕应该各分多少是公平的,但我们可以探讨如何分配一定是不公平的。既然分配是两个主体分割二人合作产生的蛋糕,那么分配结果就是应当是互利的,而不是单方获利的,这是对人最基本的尊重。如果一方不能获利,分配结果仅仅勉强冲抵自身成本,那么此方参与此次合作毫无意义、徒劳无获,一定属于被压榨的一方。举个例子,当张三和李四合作产生10万元利润,我们无法断定二人是五五开公平?还是四六开公平?还是二八开公平?还是一九开公平?但能断定一点,如果分配的最后结果是零十开,即有一方什么好处都没捞到,白干了,那么这个分配结果肯定不公平,而造成零十开分配结果的分配机制就是一个不公平的分配机制。
(二)恒定原则。在既定的生产力和技能条件下,对于一模一样的两次合作行为,由于合作双方付出的劳动、金钱等成本一致,所以两次中双方所占的贡献比一致,分配结果也应当一致。举个例子:张三和李四合伙建造了一个房子,房子值100万元,如果上帝站出来,对双方付出的劳动、资本、物力进行贡献评价,裁定张三贡献占4成、李四贡献占6成,意味着张三能分到40万、李四能分到60万。那么在技术水平、劳动技能不变的条件下,如果张三和李四到另外一个地方,把两个人的劳动过程再演绎一遍,再建造了一座同样的房子,张三和李四的贡献比应当依然是四成、六成,因为两人的付出与第一次一模一样,故而贡献应当是与上次一模一样,分配结果也应当与上一次一模一样。如果由于在某种分配机制下,导致了前后合作行为一模一样,但分配结果大相径庭,则说明这个分配机制没能做到按贡献分配。
(三)合作失败代价相同。交易本身就是买卖双方合作创造经济剩余;而合作本身也是利益之间的交易,因此交易与合作本身就是一回事。众所周知,平等自愿才能保证公平协商、公平交易。只有双方实质上完全平等,双方才能无所顾忌、大胆主张自身利益,谈判形成的最终分配结果才能体现公平。而实质上的公平,绝不仅是法律层面、账面上的人人平等,更重要的是,交易双方必须在利益地位上平等,拥有一个平等的利益博弈环境。双方在决策过程中,对交易失败都没有顾忌和具有同样的顾忌,即合则共赢,而不合作给双方带来的代价是一样的,这时谈判结果才能体现公平,而不属于签订的城下之盟。
举个例子:张三与李四谈生意合作。假设这桩生意做下来,利润是10万元,两者出资一样、付出的劳动一样。正常情况下,张三与李四协商结果是:各得5万元,非常公平。但如果张三面临一个现实:假如这次合作失败,除不能与李四分享10万元利润之外,自己还会多损失5万元,即总损失为10万元;而李四面临的现实是:如果这次合作失败,自己损失仅仅是不能与李四分享10万元,即总损失为5万元。总的看,张三就比李四多出来5万元的局外利益顾忌。如果双方信息公开透明,因为交易失败多损失的5万元必将降低张三底气、助长李四要价的气焰,进而导致分配结果不公平。如果合作失败多损失的不是5万元而是5亿元,即让张三倾家**产。那么李四就完全可要求张三把合作产生的10万元全部据为己有,张三为了自保只得接受城下之盟。此时,分配结果将更不公平。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合作失败代价一致,一定是交易失败给双方心理带来负面感觉一致,就是那种不爽的感觉(效用损失)是一样的,才有公平可言,而不光是账面是谁损失了多少钱。比如,乞丐与富翁谈一桩生意,如果一桩交易失败,乞丐损失1000元,富翁也损失1000元。1000元,对于乞丐来说,可能是一个月的口粮;而对于富翁来说,可能也就是几包高档香烟。此时,如果乞丐和富翁谈判,场景应该是,谈判的主动权稳稳攥在富翁手里。
4。3完全竞争的商品市场是否公平
对照这三条规则,我们先对完全竞争的商品市场分配机制进行评价:
对照第一条规则。在完全竞争的商品市场中,根据货币拍卖机制可知,买卖双方合作创造产生经济剩余的过程中,买方在与卖方的合作中,博弈结果是卖方被压到成本价、压到零利润,所有的经济剩余被买方榨取。因此,违反了第一条规则。
对照第二条规则。自由市场遵循的是供求决定的价格机制,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卖方分得多;供过于求,价格下降,买方分得多,简单地说,就是谁多谁不值钱。虽然在调剂物资供应盈缺上,这个机制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谁多谁不值钱"这个道理就一定公平么?
举个例子,婚姻法规定:婚后财产夫妻双方一人一半,很明显,社会和法律认为,这样才是公平的,尊重双方平等地位的。假如套用供求机制"谁多谁不值钱"的道理,如果男人很优秀,很有钱,一堆女人求着他结婚,那么他是不是可以压低女方的利益需求,把婚后财产夫妻双方一人一半改成男人女人七三开或是九一开,或者明确婚后财产全是自己的,没有妻子一分钱。认真审视,不难发现,虽然自由市场所有领域都盛行"谁多谁不值钱"的道理,但实质上这个道理对人并不公平。
分配是人与人之间的分配,要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对于商品买卖,我认为,如果是技术水平提高、生产成本降低,导致生产者生产同样的一件商品困难度降低,此时"谁多谁不值钱"的道理是能体现公平的。比如,一个人本来一天能生产10袋馒头,每袋馒头售价10元;某天,这个人突然发现一个秘诀,在原来付出成本一样的情况下,一天能生产20袋馒头,并且很快全社会都掌握这项技术,此时把馒头售价降低,把一部分经济剩余让给买方,让买方心理多一点爽,是合情合理、符合公平观念的。如果技术水平不变、生产成本不变,生产者生产同样的一件商品困难度和原来一样,生产者和消费者创造的经济剩余也一样,仅仅是生产者多了,就因为供过于求,导致"谁多谁不值钱",价格降低,此时是不符合公平分配的。开个脑洞,如果严格体现公平,在生产技术水平没有提高的情况下,当商品供过于求时,应该怎么交换呢?举个例子,市场上原来每天均生产和销售100袋馒头,有100个买馒头的人,每人买一袋,假如上帝站出来,说按照贡献分配,售价每袋应该是10元,那么如果某天由于很多人都生产馒头,导致产量为300袋馒头,符合劳动贡献理论的公平分配方案应该是:市场先卖掉100袋馒头,每袋馒头价格仍为10元,而不是因为供过于求导致低价出售。然后剩余200袋馒头卖不掉,这200袋馒头怎么处理公平呢?假如买过馒头的人,由于吃过了馒头,不那么饿了,对第二袋馒头,感觉也就值6元一袋;而馒头的生产成本是5元一袋。此时,卖馒头的和买馒头的可在5-6元之间协商一个价格,比如5。5元成交,然后又卖掉100袋馒头。最终剩的100袋馒头如何处理呢?假如买馒头的人,认为第三袋馒头给自己带来的快感最多值4元,低于馒头生产成本5元;而卖馒头的担心第二天馒头会馊掉一文不值,愿意低于成本出售,于是双方协商后,接受了3。5元一袋的价格。此时,第三袋馒头的成交价格实质是卖馒头的基于场外利益顾忌接受的赔本的"城下之盟",虽然买卖双方在心理上均感觉是划算的,但实际上这桩交易是不公平的,真正的公平价格应该是介于4元和5元之间,因为交易的总剩余是4-5=-1元,公平起见,买卖双方应该均获取一些负效用,承担一些效用损失,卖方亏几毛钱的本,买方获取几毛钱的负效用。当然,我们不否认,这种"公平"在市场条件下无法实现。如果你觉得上述道理很别扭,我们仍可以婚姻为例阐述上述道理。假如你很喜欢你的女友,准备结婚并按照婚姻法约定婚后财产一人一半,你和她都很满意。刚领结婚证的第一天,你中了彩票,身家变成好几亿,突然发现周围条件和你未婚妻差不多的女人数不胜数,如果此时你觉得亏本了,不想婚后财产一人一半,心里烦,不好好对她,还到处宣扬"这种女人很多,不值钱,就该被贱待",那么社会就会谴责你,没人会按照"供过于求,价格下跌"的思维支持你。即便你很有钱,她能分到你百分之一的财产就能变富婆,她也欣然接受婚后财产不需要分她一半,分给她百分之一就可以了,并且很开心,但对照按贡献分配的思想,你并没对她做妻子的贡献给予合理的回报,社会和法律不会因为你们夫妇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就认为你给她的待遇是合理的,而是仍会谴责你太抠门了,歧视女性,仗势欺人。至于上文中3。5元亏本卖出第三袋馒头的公平问题,如何借助婚姻案例理解呢?我们可以假设有个美女,本来追求者无数,突然某天上帝给她托了个梦,告诉她,明晚之前如果你还不能嫁出去,魔鬼就会取走你的性命。早上醒来后,美女着急地到处打电话,乞求追求他的男人们能够娶他,可是那些男人们一听,认为美女一定是得了绝症,明天就要死掉,所以故意编个故事骗他们娶她,于是没一个人愿意娶她。后来,她只好打电话给了一个撩过她的花花公子,花花公子平时只喜欢玩,对结婚原本没有兴趣,于是对美女说:"对我来说,如果按照传统的条条框框(相当于迎娶美女的成本价)结婚,结婚压根就是件亏本买卖,除非你能让我从这桩买卖中获利。"美女说:"你只管提,我只求能保命。"花花公子说:"婚后你要养着我,每月给我不低于1万元的生活费,并且不要干涉我在外面找别的女人。"美女说:"可以,可以,我都答应。"于是,二人结婚了。我们怎么评价这起交易呢?美女的婚姻是亏本的,但是美女乐意,花花公子也乐意,因此,美女的婚姻又是划算的、互利的。而这种两厢情愿、划算就意味着公平么?从正确、公平的婚姻观出发,我们一定会谴责花花公子,认为美女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如果花花公子不娶美女,没人会谴责他,即你觉得交易亏本可以不干;如果花花公子娶了美女,美女可以不要彩礼、倒贴一点钱、再温柔一点……毕竟自己的命是花花公子救的,即交易价格相对过去做出让步,但花花公子至少要给美女一个婚姻的成本价,即对爱情的忠贞、不乱找别的女人,虽然这会让花花公子感觉吃亏,丧失寻花问柳的自由,即从公平上讲,此次交易产生的总剩余为负,两者都应当承担一部分效用损失。总之,商品市场因供求机制、价格机制产生的分配效应并不是很符合第二条规则。
对照第三条规则。不难发现,买卖双方合作失败代价并不相同。回到第二章的完全竞争市场,我们知道,对买方而言,交易失败的后果,不过是走到下一家店铺重新询价、重新购买。但对卖方而言,交易失败的后果,是少做一笔生意,少赚了一部分利润。买方在货币的赋能下非常强势,卖方为了谋求货币十分弱势,在货币拍卖机制作用下,卖方逐步让出所有的卖方剩余,形成零利润。可见,商品市场的博弈环境并不符合第三条规则。
综合上述,自由市场机制下竞争性强的商品市场表面上平等协商确定的价格,实质是卖方迁就买方签订的城下之盟。不得不承认,从公平的角度看,卖方是被买方压榨的。
4。4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是否公平
同样对照这三条规则,我们再对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分配机制进行评价:
对照第一条规则。在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中,由于货币拍卖机制的作用,企业支付给普通劳动力的工资只能满足普通劳动力基本生活需求,普通劳动力工资扣除维持自身生命机能的费用后所剩无几,即普通劳动力的工资也就是劳动力的成本价。无论企业与劳动力双方创造多少利润,普通劳动力的工资会一直不变。
因此,违反了第一条规则。
对照第二条规则。劳动力市场遵循的也是供求决定的价格机制,如果出现某些特殊情况(后面章节详细讨论)导致社会普通劳动力供不应求,工资上涨,劳动力分得多;供过于求,工资下降,企业分得多。简单地说,遵循的是"人多了,人就不值钱"的道理。也就是说,在既定的生产力和技能条件下,对于一模一样的两次雇佣行为,产生的利润一样的情况下,劳动力分配的工资完全可以不一样,并且自由市场认为这是合情合理的。
举个例子:第一天,张三雇佣李四生产了10把锤子,市场获利100美元,给了李四30美元当工钱;第二天,还是张三的那个厂,还是那台机器,只不过情况是李四、王五、马六争着给张三当工人,李四通过求职面试后,张三又雇佣李四生产了10把锤子,市场获利100美元,就只给李四20美元当工钱,然后对李四说,有这么多人都抢着干,给你这么多算不错了,李四千恩万谢。这个场景,在自由市场发展几百年的今天,没人会觉得有什么问题。实际上,如果认真审视这个剧情,不难发现,第一天和第二天李四的劳动贡献应该有什么变化么?不应该是一样的?难道就因为第二天,李四的旁边站了两个人王五和马六,并且这两个人又没参与劳动,难道李四在生产锤子上的贡献就少了么?
就像前文描述的一样,如果是"生产力进步了,东西生产得多了,东西就不值钱了",经济总剩余中,卖方少分些,买方多分些,这个道理在人与人之间的分配中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是"人多了,人就不值钱了",经济总剩余中,雇佣方多分些,被雇佣者少分些,在人与人之间的分配中,这个道理一定是不符合劳动贡献与收入挂钩理念的。毕竟,人不是东西,东西多了,东西可以不值钱;人多了,如果人也不值钱,那就意味着没把人当人看。如果是按照劳动贡献理论,自由市场的劳动力市场是不符合第二条规则的。
对照第三条规则。不难发现,企业和劳动力合作失败代价也不相同。回到第三章完全竞争的劳动力市场,我们知道,对企业而言,交易失败的后果,不过是询问下一个面试者,前面那个人不接受3000美元的工资,你能接受么?而对于普通劳动力而言,交易失败的后果,则是丧失一个工作机会,少一笔安身立命的收入,可能后续很长一段时间还要碰运气找工作。可见,自由市场机制下的劳动力市场博弈环境并不符合第三条规则。
综合上述,自由市场机制下的劳动力市场表面上企业与普通劳动力之间平等协商、确定工资,实质是普通劳动力迁就企业签订城下之盟。所谓的工资,不过是自由市场机制博弈出来的结果,跟劳动力自身价值、贡献没有什么实质关系。不得不承认,从公平的角度看,普通劳动力实际贡献是被低估的。
4。5边际贡献就是劳动力的真实贡献么?
按照西方人的经济学思维,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劳动力获取的报酬和劳动力的边际贡献是相等的,并且劳动力的边际贡献是递减的。那什么是劳动力的边际报酬呢?举个例子:张三开饭店,需要厨师,开始一个厨师都没有,厨师的月工资是5000元。当饭店一个厨师都没有的时候,此时饭店最缺人手,这时来一个厨师到张三店里做饭,对饭店经营的帮助应是最有用的,假设第一个厨师可以给饭店创造每月20000元的利润;过几天,张三感觉招一个厨师还不够,有时生意火爆的时候忙不过来,错过很多单子,少赚不少钱,于是雇佣了第二个厨师。但凡有一定的经营常识或生活经验,我们都能明白,正常情况下,第二个厨师能给张三带来的利润是比不上第一个厨师的,假设第二个厨师的加入给饭店多创造了10000元的利润。又过几天,张三感觉,如果再雇佣一个厨师,还能再多创造一些利润。前面已有两个厨师顶着,炒菜做饭的活儿基本上都干个差不多了,第三个厨师能增加的利润不太多,大致算了下,假设每月还能再创造5001元利润,由于厨师工资是5000元,扣除工资张三还能多赚1元,雇佣第三个厨师还是划算的,于是就雇佣了第三个厨师。最后,又过几天,张三又感觉,如果雇佣第四个厨师,还能再多创造一些利润。前面已有三个厨师干活,基本足够了,第四个厨师能增加的利润更少,大致算了下,假设每月能多创造3000元利润,由于厨师工资是5000元,扣除工资不划算,于是就没雇佣第四个厨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