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光童子妖言案
【原文】
熙平中,有冀州妖贼延陵王买,负罪逃亡,赦书断限之后,不自归首。廷尉卿裴延儁上言:“《法例律》:‘诸逃亡,赦书断限之后,不自归首者,复罪如初。’依《贼律》,‘谋反大逆,处买枭首。其延陵法权等所谓月光童子刘景晖者妖言惑众,事在赦后,亦合死坐。”正崔纂以为:“景晖云能变为蛇雉,此乃旁人之言。虽杀晖为无理,恐赦晖复惑众。是以依违,不敢专执。当今不讳之朝,不应行无罪之戮。景晖九岁小儿,口尚乳臭,举动云为,并不关己,‘月光’之称,不出其口。皆奸吏无端,横生粉墨,所谓为之者巧,杀之者能。若以妖言惑众,据律应死,然更不破口惑众。赦令之后方显其事,律令之外,更求其罪。赦律何以取信于天下,天下焉得不疑于赦律乎?《书》曰:与杀无辜,宁失有罪。又案《法例律》:‘八十已上,八岁已下,杀伤论坐者上请。’议者谓悼耄之罪,不用此律。愚以老智如尚父,少惠如甘罗,此非常之士,可如其议,景晖愚小,自依凡律。”灵太后令曰:“景晖既经恩宥,何得议加横罪,可谪略阳民。馀如奏。”
《魏书·刑罚志》
【译文】
北魏孝明帝熙平年间,冀州延陵有一个妖言惑众谋反作乱的人王买,带罪逃亡,赦免令规定的期限过了,还不回来自首。廷尉卿裴延儁上奏章说:“《法例律》规定:‘那些逃亡在外,赦免令规定的期限过了之后,不回来自首的人,不再赦罪,仍按起初所判的刑治罪。’根据《贼律》,阴谋造反是大逆不道,判处王买斩首。延陵法权等人所说的月光童子刘景晖妖言惑众,事情发生赦免令发布之后,也该判处死罪。”廷尉正崔纂认为:“刘景晖说能变蛇、变野鸡,这不过是人云亦云。杀刘景晖是没有道理的,但赦免刘景晖又恐怕他再妖言惑众。所以犹豫不决,不敢专断。现今是直言无讳的朝代,不应该把没有死罪的人杀了。刘景晖是个九岁的孩子,嘴巴里还留有奶味,说话做事,并不都是他自己作主的,‘月光’之称,也不是出自他口中。都是奸吏无缘无故地凭空生出事端,这是所谓作案的人伪诈,就显出破案的人能干。如果因为妖言惑众,根据律法应判死罪,但是又不能揭穿刘景晖到底什么地方惑众。这件事是赦免令发布之后才显露的,在律令之外,再要定他的罪,那么赦免令怎么能取信于天下呢?而天下人又怎么能不怀疑赦免令?《尚书》上说:与其错杀无辜的人,宁可漏判有罪的人。还有,按照《法例律》上所说:‘八十岁以上,八岁以下的人,如果杀死、杀伤人论罪判刑,要向皇帝奏报请示。’有人议论说,小孩子和老人犯罪,可以不采用这一条律令。我以为,假如老而智慧过人,像姜太公那样,或年少而聪明,象甘罗那样,不是一般人可比,那自然可以照人们所议论的去做。刘景晖只是个愚笨的小孩,当然应该适用一般的律法。”灵太后命令说:“刘景晖既然已经得了朝廷宽刑的恩典,怎么能再议论要判处他重刑呢?可以把他流放到略阳去为民。其它的事就照你们奏章上说的办。”
九岁的孩子跟着大人一起,说了一些不着边际的话,被奸吏罗织成“妖言惑众”重罪。对此,是治以重罪,还是从轻发落?经过一番论辩,最后决定处以流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