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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书夺财与翁之子(第1页)

省书夺财,与翁之子

【原文】

前汉时,沛县有富家翁,资二千万。一男才数岁,失母,别无亲属;一女不贤。翁病困思念,恐其争财,儿必不全。遂呼族人为遗书,悉以财属女;但余一剑,云:“儿十五付之。”后亦不与,儿诣郡诉。

太守何武因录女与婿;省其手书,顾谓椽史曰:“女既强梁,婿复贪鄙。畏贼害其儿,又计小儿正得此财不能全获,故且付女与婿,实寄之耳。夫剑所以决断,限年十五,力足自居,度此女婿不还其剑,当闻州县,或能明证,得以伸理。此凡庸何思虑深远如是哉!”

悉夺其财与儿,曰:“弊女恶婿,(按弊字,《通典》作蔽。)温饱十年,亦已幸矣。”闻者叹服。

按:张咏尚书知杭州。先有富民病将死,子方三岁。乃命婿主其赀,而与婿遗书云:“他日欲分财,即以十之三与子,七与婿。”子时长立,以财为讼。婿持书诣府,请如元约。咏阅之,以酒酹地,曰:“汝之妇翁,智人也。时以子幼,故此瞩汝,不然子死汝手矣。”命以其财三分与婿,七分与子,皆泣谢而去。此正类何武事也。

夫所谓严明者,谨持法理,深察人情也。悉夺与儿,此之谓法理;三分与婿,此之谓人情。武以严断者,婿不如约,与儿剑也;咏以明断者,婿请如约,与儿财也。虽小异而大同,是皆严明之政也。

【译文】

西汉的时候,沛县有个富贵的老人,家产有二千万。这个老人有一男孩才几岁,却死了母亲,又没有别的亲属;有一个女儿却不贤惠。老人病重的时候考虑,女儿同儿子争夺财产时,怕儿子一定不会全得到。于是,他就叫来同一家族的人作证写了遗书,把全部家产委托给女儿;只留下一把剑,说:“我儿子十五岁时给他。”后来他儿子长到十五岁了,也没得到剑,儿子就到郡府上诉。

太守何武就拘留审查女儿和女婿;察看老人写的遗书后,何武回头对部下官员说:“女儿凶悍蛮横,女婿又贪婪卑鄙。老人怕他们害死自己的儿子,又考虑儿子应该得到的这笔财产却不能全部占有,所以暂且把财产给女儿和女婿,实际上是寄存在他们那里罢了。这把剑之所以能够起决断的作用,是因为老人规定出了十五岁,这时儿子完全可以独立生活了,估计女儿、女婿这时候不给儿子宝剑,儿子就会告到州或县里,或许宝剑还是个明显的证据,能够伸张正理。这个平平常常、无所作为的人怎么能像这样深远地思谋啊!”

于是,何武把那些财产都要回来给了老人的儿子,说:“这样的坏女儿坏女婿,凭着这份家产享受了十年,也已经是幸运的了。”听到何武这样决断的人都很感叹佩服。

按语:宋朝尚书张咏曾经任杭州知州。有个富人患病将要死了,他的儿子才三岁。于是就吩咐女婿掌管家里资财,并且给女婿留下遗书,说:“将来要是想分财产,就把其中十分之三给儿子,十分之七给女婿。”儿子长大成人后,因为财产跟姐夫打官司。女婿便带着遗书到了州衙,请求按当时说定的办法处理。知府张咏审阅了遗书,把酒洒在地上祭奠死者,说:“你的岳父真是个聪明人!当时因为儿子幼小,所以这样托付给你;不然的话,小小的孩子就死在你手里了。”于是命令把财产的十分之三给女婿,十分之七留给儿子,儿子女婿都哭着表示感谢,回家去了。这正跟何武的事迹相类似。

所谓严明,是指认真坚持法律的原则,同时又能深入体察人情世故。何武把财产全夺回来给了儿子,这叫坚持法律的原则;张咏判决把财产十分之三给女婿,这叫体察人情世故。何武从严断案,因为女婿不按约定把剑还给儿子;张咏明察人情合理判决,因为女婿请求按约定分给儿子财产。虽然小处有区别,大原则却相同,这些都是严明执法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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