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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冢不罪邻(第1页)

发冢不罪邻

【原文】

沈亮字道明,吴兴人,为西曹主簿。民有盗发冢者,罪所近村民,与符伍遭劫不赴救同坐。亮议曰:“寻发冢之情,事止窃盗,徒以侵亡犯死,故同之严科。夫穿掘之侣,必衔枚以晦其迹;劫掠之党,必欢呼以威其事。故赴凶赫者易,应潜密者难。且山原为无人之乡,丘垄非恒途所践,至于防救,不得比之村郭。督实效名,理与劫异,则符伍之坐,居宜降矣。又结罚之科,虽有同符伍之限,而无远近之断。夫冢无村界,当以比近坐之。若不域之以界,则数步之内,与十里之外,便应同罹其责。防民之禁,不可顿去,止非之宪,宜当其律。愚谓相去百步同赴告不时者,一岁刑,自此以外,差不及罚。”

《宋书》

【译文】

沈亮,字道明,吴兴县人,任西曹主簿。百姓中有盗墓的人,归罪于附近的村民,和符伍遭受劫持不去相救同罪。沈亮建议说:“追究盗墓的根源,事不过是盗窃,仅仅因为是侵犯死亡的人,所以给予同样严厉的处罚。那个盗墓的人,一定是口中衔着木片用来隐瞒他的行迹;劫持的人,一定是得手之后大声高呼。所以盗墓容易,要保密却很难。况且山上是无人居住的地方,丘陵上也没有过路的人,至于预防救助,不能和村庄相比。从实际情理和所定罪名来看,确实和劫持不同,那么符伍遭劫不救的处罚,应该从轻处罚。另外处罚的条文,虽然和符伍遭受劫持不去相救的罪相同,但没有远近的区别。坟墓附近没有村庄,应当追究最近的人的责任。如果不按一定的界限划定,那么几步以内,和十里以外,就应当负相同的罪责。防民之法,不可马上废除,禁止为非的处罚,应当符合法律。臣下认为相距百步且报告不及时的,判一年徒刑,自此以外,均不应该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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