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怜生投毒处斩
【原文】
时司州表:“河东郡民刘怜生行毒药,案以死坐。其母诉称:‘一身年老,更无期亲,例合上请。’检籍不谬,未及判申,怜母身丧。州断三年服终后乃行决。司徒法曹参军许琰谓州判为允。主簿李瑒驳曰:“案《法例律》:‘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检上请之言,非应府州所决。毒杀人者斩,妻子流,计其所犯,实重馀宪。准之情律,所亏不浅。且怜既怀酖毒之心,谓不可参邻人伍。计其母在,犹宜阖门投界,况今死也,引以三年之礼乎?且给假殡葬,足示仁宽,今已卒哭,不合更延。可依法处斩,流其妻子。实足诫彼氓庶,肃是刑章。”尚书萧宝夤奏从瑒执,诏从之。
《魏书·刑罚志》
【译文】
孝明帝熙平年间,司州地方上了一道表章,说:“河东郡的百姓李怜生施放毒药,审问下来犯了死罪。他的母亲上诉说:‘我孤单一个老人,又没有近亲,按照惯例可以向皇上提出赦宥请求。’州里检查了李怜生的户籍,发现他母亲说的话不错,还没等到判决她可以上诉,李怜生的母亲就死了。州里判李怜生服孝三年,然后再执行死刑。”司徒法曹参军许琰说州里的判决是允当的。主簿李瑒驳斥说:“按照《法例律》:‘那些犯了死罪的人,如果祖父母、父母年纪在七十以上,没有成年的子孙,也没有旁系亲属,可以奏报皇上提出赦免死罪的要求。该流放的人改为鞭打,留下他赡养亲人,亲人死了就去流放,不再属于宽恕赦免的范围。’审察向上提出赦免要求的说法,也就是说不是府州所应该决定的。毒杀人的人要处死,妻子和孩子流放,李怜生所犯的罪,实在比法令上说的还要严重。无论用人情还是从法律来衡量,损害都很大。再说李怜生既然怀有用毒药毒人的心,实在已不齿于人类。就算他母亲活着,也应该关起门来不要他进去,何况现在他母亲已经死了,还要引导他尽三年之礼吗?再说给予宽容,让他能完成殡葬之事,皇上的仁厚宽容已经足够了,现在殡葬的事已做完了,不应该再拖延。可以依法执行死刑,流放他的妻子和孩子。这样才足以警戒那些百姓,严肃我们的法律。”尚书萧宝夤启奏说同意主簿李瑒的意见,孝明帝下令照此处理。
李怜生施放毒药,犯了死罪,其老母以无人赡养为由向上提出申诉。未等判决,老人就死了。州衙门决定让他守孝三年,然后再执行死刑,遭到主簿李瑒的反对。李怜生终于被依法处决了。显然,“守孝三年”而缓刑的做法是十分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