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赦恩,宥悖逆罪
【原文】
宋孔深之为尚书比部侍郎,时安陆应城县人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令死,黄忿恨自缢;已值赦。律:子贼杀伤殴父母,遇赦犹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会赦,免刑补治。江陵骂母,母以自裁,重于伤殴。若同杀科则疑重,用伤殴及詈科则疑轻。制惟有打母遇赦犹枭首,无詈母致死会赦之科。
深之议曰:“夫题里逆心,仁者不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杀伤咒诅,法所不容;詈之致尽,理无可宥。江陵虽赦恩,固合枭首。妇本以义,爱非天属;黄之所恨,意不在吴;原死补治,有允正法。”诏如深之议,吴可弃市。
詈之致死,重于殴伤,不以赦原,于理为允。妻若从坐,犹或可赦。
吴实共骂,弃市亦当。诏所以补议之阙也。
【译文】
南朝宋的孔深之做尚书比部侍郎,当时安陆郡应城县人张江陵同他的妻子吴氏一块辱骂他的母亲黄氏并让她去死,黄氏又气又恨就自缢而亡;这时张江陵和他的妻子正赶上大赦。法律规定:儿子犯罪杀伤、殴打父母的,遇到大赦时仍然杀头示众;辱骂父母的判处弃市,谋杀丈夫的父母的也判处弃市。如果遇到大赦,可以免除死刑另行判处。张江陵骂他母亲,他母亲已经启杀,张江陵的这个罪比伤殴罪重。如果把它等同于杀人罪,就嫌重了些;援引伤殴和骂人的法律条文定罪的话,就又轻了些。成法只有殴打母亲者如果遇上大赦还要杀头示众的规定,却没有因辱骂母亲致其死后而遇上大赦时应如何处置的条文。
孔深之议论道:“题里逆心,君子不入。名字起得有不孝顺的意思的都憎恶,何况这是人命关天的事呢?所以说杀伤、咒骂是法律不能容忍的;辱骂黄氏致其自杀,情理上没有什么可宽恕的。张江陵即使是遇上了大赦的恩诏,也仍然应当斩首示众。妇人应当以善良为本,爱心不是天生就有的;黄氏愤恨的,主要不在吴氏;免除死刑另行判罪,对于适用法律是得当的。”皇帝采纳了孔深之的意见,同时认为可判处吴氏弃市。
儿子咒骂母亲致死,要比砍伤、殴打的罪还重,不因为朝廷大赦就宽恕他,是合理的。妻子如属胁从犯罪,有的还可以赦免。
吴氏实际同丈夫一起咒骂,斩首示众也很恰当。皇帝下诏所作的决定,是为了补充讨论的阙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