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二,42岁,中共党员,A供电公司基建项目工程负责人。
李四,28岁,A供电公司基建项目成员。
张三,32岁,中共党员,A供电公司纪委办监督与信访查处专责。
赵五,29岁,中共党员,A供电公司纪委办监督检查专责。
孙六,33岁,中共党员,A供电公司纪委办专责,王二的妻弟。
吴大,40岁,中共党员,A供电公司人资部专责。
2022年5月7日,张三收到实名信件检举:李四实名举报王二利用管理辖区变电站项目建设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工程量、虚构工程项目骗取工程款。
2022年5月20日,张三判断属于本级办理的检举控告,报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信件移送赵五进行处置。
2022年6月10日,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决定采取初步核实的方式进行处置。
2022年7月10日,经初步核实,核查组发现王二确有违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随后,A公司纪委办对上述案件立案,开展案件审查工作。
2。处理过程
2022年7月20日,A公司纪委办成立案件审查组,赵五、孙六、吴大三人由于政治立场坚定、政策理论水平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强,被选为审查组成员。其中,赵五任组长,孙六为副组长,吴大为审查组借调人员。
2022年7月22日至7月30日,审查组组织集体学习,熟悉案件相关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期间,赵五拟定了《审查方案》,报纪委办主任审批通过。
2022年8月1日,审查组与王二进行谈话,谈话内容摘要如下:
——赵五:“王二,你的事情我们已经知道了,还不坦白吗?你是老党员,也是知道党的纪律的,我们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王二:“赵组长,我真的不知道这个事情,我是被冤枉的啊!”
——赵五:“王二,你别嘴硬了,别以为我不知道,你靠着职务便利骗取上百万的工程款,这事情很多人都知道的,你只要坦白了,既可以争取从宽处理也省去了我的麻烦,你好我好大家好。”
——孙六:“赵组长,王二的事情还没有确凿证据,可不能这么说!”
——赵五:“证据有的是,随便找人问问就知道了。”
——王二:“我真的没有犯纪律,请你去查,还我一个清白!”
——赵五:“好,那我就好好查,到时候有你好看!”
2022年9月3日,审查组经过一段时间的证据收集、分析研判,掌握了王二违纪行为的确凿证据,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赵五组织审查组撰写形成了“违纪事实材料”。
2022年9月5日,审查组开展违纪事实见面,当场告知王二有申辩的权利和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写意见的义务,并逐条与王二核对违纪事实。最终,王二不同意违纪事实材料,并拒绝签写意见,双方不欢而散。
2022年9月10日,审查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按照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王二违纪行为的性质,提出“开除党籍”的处理意见。随后,赵五撰写《审查报告》,并将该案件移送审理。
3。案例分析
审查组实施案件审查时存在不合规的情况。
(1)审查组成员选择不妥。审查组成员中包含被审查人的近亲属(孙六为王二妻弟),可能影响公正性。
(2)未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在审查方案批准后,需要先由纪检机构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案例中审查组宣布立案决定,不符合规定,且直接开展审查谈话不符合程序要求。
(3)审查组在审查中使用违规手段。案件审查中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4)审查组未制定谈话方案。在开展审查谈话前,审查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谈话方案。
(5)审查组未经集体讨论,就形成审查报告。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审查报告须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主要内容向被审查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思考与练习
1。回答:审查组人员选择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2。回答:违纪事实材料要求有哪些?
3。练习:根据撰写《审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