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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学校与家长合作的发展历程(第2页)

2.家长参与的层次分类

因为家长的兴趣、利益、需求和动机各不相同,所以在家校合作过程中家长希望参与的活动方式也处于不同的层次。按家长参与的活动层次分类,有如下三类划分方式。

一是马忠虎在《对家校合作中几个问题的认识》一文提到的刘力的划分,其划分有三个层次。

(1)形式上的参与

形式上的参与通常由学校主导着,这类活动是最表面化的参与层次。在得到邀请后家长访问学校,参与家长——老师会议、开放日、学生作业展览等活动。此外家长信息簿、家长小报、家庭教育通讯等也归为此类。这一层次的参与作用与作为支持者、学习者的家长所参与的活动作用相似。

(2)人际的参与

这是一种双向交流式参与,家长和老师在较融洽的氛围中相互交流意见和建议。此类包括经常性家访、家长参与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协助制作教具、为学校募集资金等。这一层次的参与兼有作为支持者、学习者的家长和作为学校活动自愿参与者的家长所参与的活动及所起的作用。

(3)管理式的参与

这一层次的参与与作为学校教育决策参与者的家长所参与的活动及所起的作用相同。

二是潘格(Pang)的划分,他把家长参与划分成七个层次,其中第一层至第四层为低层次的参与,第五层至第七层为高层次的参与,每一层次的参与都要求家长方面具备不同的知识和技巧。家长的参与可以在低层次积累足够的知识经验后再逐渐过渡到高层次。以下分别是这七个层次:

(1)由学校向家庭传输信息,家长只充当“听众”;

(2)双向的学校家庭之间的信息传输,家长根据学校提供的信息在家庭与学校合作管理教育子女;

(3)家长参加再教育活动,学习教育子女;

(4)家长乐于在学校各种活动中帮忙;

(5)家长参加由家长组成的组织,如:家长协会,家长教师联谊会等;

(6)学校在制订重大政策时请教家长意见,家长作为学校的顾问;

(7)家长参加学校管理,进入学校管理委员会,目前这也是最高级的家长参与形式。

最后是岳瑛在《基础教育新理念——家校合作》一文中提到的英国摩根(Man)等人的划分,其划分有三个层次。

(1)低层次的参与

访问学校、参加家长会、开放日、学生作业展览等活动都是低层次的家校合作方式。另外,家长信息簿、家长小报、家庭教育通讯等也属此类。

(2)高层次的参与

经常性家访、家长参与课堂教学及课外活动、帮助制作教具、为学校募集资金等属于高层次的合作方式。

(3)正式的组织上的参与

这种合作方式有家长咨询委员会等。

3.按合作的目的分类

美国学者戴维斯(Davies)认为,家校合作活动应该以其合作目的来划分。他得出,许多学校要求家长参加教育活动其目的可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以解决目前教育中存在的问题为目的。有约见家长、创办临时家长咨询委员会等合作方式。

第二,以促使家长参与其子女的教育为目的。有家庭教育指导、开放日等合作方式。

第三,以利用社区教育资源来丰富学校教育为目的。有参观博物馆、开辟教育基地等合作方式。

第四,以吸收家长参与教育决策为目的。家长咨询委员会、家长——老师协会等合作方式。

总而言之,国内外的教育学者对家校合作活动的分类各有说法,但其共同点是家校合作活动是从低层次的相互交流、了解上升到高层次的家长进入学校参与管理和决策。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国外和境外开展家校合作多属于第二、三层次,即家长参与学校日常事务的运转,协助学校开展活动,以及参与决策等等。而我国的家校合作起步较晚,其合作主要以第一层次的交流和沟通为主。(二)家长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与学校是家校合作中两个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又互相作用的方面,要处理好二者关系,使合作顺利进行要以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为前提。在现实生活中,一般学校的权利和义务较为明确,并受到较广泛的认同,但家长的权利和义务则相对模糊,尤其是家长的权利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1.家长权利的内涵

有的学者从狭义和广义两个区域来解释家长的权利:从狭义上可定义为,家长以一定的信念、价值观来教育子女的权利。从广义上定义,是指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因为家长是其孩子的监护人,其所享有的教育权涉及子女教育的全部领域:包括时间序列上跨越儿童成长、发展的整个过程和空间序列上家庭、学校、社会等不同场所,所以家长参与到学校教育中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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