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自上而下的家校合作组织
美国、英国都分别设立全国性的教师家长协会、家长联合会和以校为本的家长教师会。德国、法国、西班牙、丹麦等国都设有全国性的家长委员会或家长协会。香港特别行政区从1993年成立了“家长与学校合作事宜委员会”,在其影响下,各校家长教师会得以蓬勃发展。
国家的法令法规的落实与实施需要组织的保证,我国现阶段还未能建立全国性的家校合作组织,我国的家长委员会组织只是各个学校层面的,未形成结构严谨、上下一致的组织系统。但美国的家校合作机构是家长教师联合会,别的如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家校合作实践全部从国家到地方再到学校自上而下有组织地开展。
有学者提出,在现在国家机构改革的环境下,“可由全国妇联负责起在宏观层面上担当统一领导家长委员会的职责”,允许在全国妇联指导下成立国家级的家长委员会组织。此组织的任务包括研究增强家长的民主参与观念、保障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增强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能力等方面的领导教育职责。省一级的妇联担当本省家长委员会职责,除了贯彻上级组织的政策之外,还要根据本地的情况,制定地方性的法规文件,引导地方的家校合作工作。各地的妇联组织则应该针对当地的社区、乡镇的家长委员会开展指导,密切同各校家长委员会的联系,搞好本地的家校合作工作。
1952年我国人民政府出台的《小学暂时规程》中提出,小学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成员由家长代表、教育委员、校长组成,定时召开会议、吸取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听取学校的工作报告,以密切家庭同学校的联系,并协助学校解决困难。由家长选派代表组成的家长委员会,作为学校同家长联系的纽带,既能够及时反映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又能协调家长之间、家长同学校之间的关系,帮助学校搞好家长工作。但是据了解,现在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的情况还不广泛,即使已经成立家委会的学校也没有很好实现这一组织沟通家校联系的桥梁作用,其活动大多限于家校委会成员与学校的个别关系。
2.建立家校合作队伍
新型的家校合作的实践,要求具有相应素质的合作队伍。合作队伍包括家长、教师和学校管理者,还应该包括家校合作的指导者。首先,教师的态度对家校合作的效果关系很大,所以需要改变教师的观念,对于现职教师应该强化家校合作的有关理论和技能的指导;对于未来的教师,师范院校应当开设有关家校合作的课程,使教师明确家校合作的意义和作用。其次,应该增强家长的素质,对家长进行培训,其内容应包括正确的教育观、科学的儿童观、现代的人才观等等,协同家长摒弃教育理念上重智轻德、重知轻能,教育方法上简单粗暴的教育观念。在家长的培训方面,还应当引起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主动性、责任心。第三,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的家校合作人员队伍,一方面担负起培训教师和家长的职责,一方面为家校合作进行指导与咨询。
3.建立多元主体的运作方式
成立多元主体的家校合作组织的重点是主体的多元化,并且在这一组织中,不同主体的地位是相同的,没有谁领导谁的问题,只是依照目的、需要和任务,临时由某一主体唱主角。按照学生发展的需要,家长会允许由教师召集,家长参加;也允许由家长召集,家长参加,或家长和教师共同参加。在家校合作中,学校能够采取一些主动的手段,比如设立家长咨询委员会,主动向家长吸取一些与学生成长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并承担家长对一些与学生有关的问题的咨询;允许设立家长活动中心,以利家长在学校举行一些活动。“当然,学校在家校合作中的主动态度决不是主导,更不是领导”,主导与领导观念会不利于家校合作,主动姿态则会强化学校在家校合作中的积极作用。
4.协调社会各方力量
妇联与社区教育委员会应进一步强化对家长的教育工作,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现阶段,即使我国某些地区妇联和各社区教育委员会正紧密配合、逐步实施对家长的教育工作,但这些工作需要深入。为让家长的教育工作确有保障,需要制定社区教育委员会的工作章程,完善每一项规章制度。建立并健全社区教育委员会,搭建家校合作关系;家校合作进行分工、督导;开展家校相互信任的宣传,创造家校合作的气氛;培训家校合作的师资等,都应归并到政府教育行政工作,并由社区具体负责。还能够通过在各社区中挖掘可利用的教育资源,增强家长教育的工作能力。例如聘请优秀家长介绍经验、进行社区的优秀家长评选以激励家长培养自身素质,也可以配合学习型社区、学习型家庭建设活动的进行,提高社区家庭教育的水平。
行政加强领导、管理督导
1.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管理
在管理体制上,实现教育部门的组织、协调和统筹作用。从世界教育发展趋势来看,家校合作,搭建社会、学校、家庭相互支持的教育体系,已经成为目前教育发展的一个新主题。但是,我国家校合作的发展还处在起步时期,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远。虽然各级党委的宣传部门、关工委,政府的教育、文化出版部门,社会的工、青、妇组织等对家庭教育工作的发展也开展了大量成效显著的工作,然而,“由于没有一家职能部门专司其职,容易政出多门、力量分散,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难以组成合力,产生相互脱节及‘两张皮’的现象,制约家校合作教育的正常发展”。
实践充分表明,学校教育脱离了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配合与支持,就难以达成推动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培养目标。不少中小学实行素质教育的改革因为受到不少家庭教育的抵制与干扰而举步维艰就是明证。所以,要整合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的教育资源,将家校合作普遍开展起来、落到实处,必须要有一个职能机构来协调和统筹规划制定、成绩评估、工作检查、任务落实等工作。
2004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的第五部分专章提出“重视和发展家庭教育”,该章第13条明确指出:“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要把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学校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除了上面提及的妇联组织对各级家长委员会的宏观调节外,承担各地学校管理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当积极承担起这一职责。这不仅由于它是国家教育方面的专门行政机构和拥有数量庞大的得到专门训练的专职教育工作者,并且由于它在教育理论研究、家校资源整合、教师家长培训等方面,都存在其他部门和机构难以达到的优势。
2.建立家校合作的目标体系
实行家校合作,首先必须明确合作的目标。家校合作的根本目的是为学生全面和谐的成长,创造一个尽可能有利的环境与条件。合作对于家长和学校不单单是一种目标,更重要的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不一定一帆风顺,也不可能轻而易举。教师与家长之间可能有着三种基本的合作关系:“相互学习与支持的伙伴关系,默契的伙伴关系,以及为实行教育改革的社会运动创造基础的积极伙伴关系。”
合作关系会跟随合作的进程而产生变化,从较低层次向较高层次的合作趋势发展。从国外的经验来说,家校合作应分阶段进行。从现阶段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我们还保持在一种低级水平的家长参与。家长还没有实际参与到学校的决策和管理中,家庭和学校还没有形成一种教育合力,仅处于相互“挑毛病”的层面上。家长对学校的教育质量不满意,学校对家长对学生进行指导的水平不满意。因此,家长参与学校教育需要在理论引导下,在实践中逐步进行各种探索,渐趋提高家长参与的广度与深度。家长参与学校教育不是参与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在家长参与的基础上,转变学校的办学理念,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到教育中来,切实把教育当作是大家共同的事业,让“教育不单单是国家、学校的事,更是家长与全社会每个公民的事”的观念深入民心。我们应当吸引学生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把家长的参与从消极被动引导成积极主动,以此为基础形成家校合作,凝聚家庭与学校两股重要的办学力量,最终形成全社会参与学校教育教学与管理的局面,为青少年的健康发展目标而努力。
3.建立家校合作的管理体系
共同制定一个大家都一致认定的目标。该目标对每个参与者寄以较高的期望,依靠对目标的分化,把目标具体化为责任,并且责任到人,以确保目标的达成。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家校关系的最主要与最根本的目标是为了提升在校学生的成就动机与学业成绩。别的目标还包括:为家长提供支持、让家长同别的社区资源保持接触、组织有共同的特殊教育需要的家长、激励家长增强自己的教育技能、采取其他方式提高家庭生活质量。
(1)目标管理
以育人目标构成家校合作管理体系的最重要部分,以此为导向,为实现目标而努力。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承担起家校合作的协调、统筹责任;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各自明确的工作职责和共同的目标要求;
·组织实行家校合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
·制定督导评估内容与业绩考核办法;
·组织对教师和家长的培训提高工作效能等等。
通过以上各方面的工作实施,让家校合作走向科学化、制度化,成为促进我国素质教育全面、深入发展的巨大动力。
(2)过程管理
对于家校合作的管理实施,应规划到学校的整体管理体系当中,可以建立自上而下的管理体制。如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工负责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的家校合作管理,包括指导人员的支持、政策的支持、经费的支持、课程教材的支持等等。从学校来说,校长应亲自出马组织实施,成立家长咨询委员会、家长教师协会、家长委员会,各司其职。
4.建立家校合作的评估体系
在教育部颁布的《普通中小学校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中,尽管有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要求,然而在具体的督导评估实施中,学校只要成立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就能够达标,并没对这些组织的运作状况作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因而对学校的家校合作没有真正起到应有的监督和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