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立足“监督的监督”职能定位,注重压紧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党委和相关主责部门履行职责、扛起“改”的责任,凝聚工作合力,纠建并举、标本兼治,提升专项整治工作实效。
二是要坚持重点突破,专项整治工作中不求“大而全”,而是注重牵住“牛鼻子”,扭住“热点”、整治“重点”、祛除“痛点”,紧盯矛盾最突出、意见最集中的问题,以小切口、实措施打开突破口。
三是要精准问责、防偏纠偏,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工作,牢牢把握政策界限防止过度执纪,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关于避免问责泛化、简单化的要求,做到“三个区分开来”,防止“一刀切”。一旦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纠偏叫停、举一反三,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始终坚持正确方向。
四、廉政约谈[有关廉政约谈更多具体的内容、规定和要求,请参照《国家电网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和报告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党〔2016〕24号)执行。]
廉政约谈,是指纪检机构通过谈话的方式,了解掌握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情况,适时开展廉政提醒提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廉政约谈一般由各级纪检机构负责同志作为约谈人,以个别约谈与集体约谈相结合、个别约谈为主的形式进行。其中涉及个人问题的,一般采取个别约谈的形式;涉及普遍性问题的,可采取集体约谈的形式。
(一)工作要点
做好约谈准备。开展廉政约谈前,要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全面掌握被约谈对象的有关情况,明确约谈目的和主题,针对性制定约谈策略,列出约谈提纲,并提前通知被约谈对象。
加强过程引导。约谈过程中,约谈人要向被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事由,提出工作要求,通报问题或指出不足,引导被约谈对象全面汇报思想、工作等方面情况,就有关事项客观、详细作出说明,对有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作出表态。约谈有关情况应做好记录。
落实约谈要求。对于约谈过程中明确的存在问题,约谈结束后要督促被约谈对象认真按照约谈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对整改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应择机对其再次进行约谈;二次约谈后仍未有改观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二)注意事项
把准约谈定位。廉政约谈是纪检机构开展日常监督的约谈方式,有别于一般的工作汇报、交流,要让被约谈对象切身感受到约谈的严肃性,从思想认识上真正引起重视,认真对待。
把握约谈技巧。要耐心听取被约谈对象的意见、建议和想法,坚持谈心在前、谈话在后,既肯定成绩也要指出问题,并针对性提出工作意见和要求。要开诚布公,换位思考,客观分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其从思想深处受触动、被警醒。要让被约谈对象认识到,约谈是组织上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对工作的督促提醒,促使其放下包袱、打开心扉,坦诚面对组织,接受意见建议。
注重约谈实效。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被约谈对象的岗位、职责、工作情况开展,及时指出廉洁风险、通报存在问题,做到有的放矢、见人见事。严禁泛泛而谈、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五、谈话函询[有关谈话函询更多具体的内容、规定和要求,请参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纪律审查工作规定(试行)》(国家电网〔2020〕33号)、《国家电网公司执纪审查安全工作预案》(纪检监察〔2018〕4号)、《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纪检监察机构采取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暂行办法》(驻国网纪监办发〔2021〕38号)执行。]
谈话函询是常用的一种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也是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最基本、最有效的实现形式。其中,谈话是指纪检机构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跟被反映人谈话,让被反映人讲清楚自己的问题;函询是针对收到的问题线索,纪检机构向被反映人发函,要求被反映人对被反映的问题作出书面解释。
各级纪检机构对问题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和一般性违纪的问题,应当及时通过谈话或函询方式进行处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一)工作要点
履行报批程序。纪检机构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谈话方案一般包括谈话核实的问题线索,谈话对象,谈话人员及记录人,谈话的时间、地点、配合单位和人员,注意事项等。工作预案一般包括安全、医疗、保密等突**况的预案。
1。对同级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人员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2。对副职领导人员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报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3。对其他人员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报纪检机构部门负责人审批;
4。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采取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报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5。对其他人员采取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报纪检机构负责人审批。
规范组织实施。谈话应当由纪检机构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处室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纪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由纪检机构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与谈话笔录不一致的,应要求其作出合理解释,必要时可再次谈话。对于委托谈话的,受委托党组织可以制作工作记录。纪检机构进行函询时除发函给被反映人,还应抄送其所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如被反映人(被函询人)为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给本人;如函询问题涉及抄送对象的,则不抄送。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如实写出说明材料,内容应包括被函询人的态度认识、对函询内容的说明、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对所作说明真实性的承诺等;存在问题的,应当主动检讨、悔错改错。说明材料由本人签字并由所在党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纪检机构;如被函询人为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要求被函询人直接发函回复。
做好后续处理。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回复后,纪检机构要认真审核说明内容,在经初步研判认可的基础上,应在1个月内撰写情况报告和提出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对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谈话人或被函询人发函反馈;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诚勉谈话等方式处理;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通过谈话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问题需要迫究纪律责任的,转入初步核实阶段;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按程序进行报告和移交。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二)注意事项
注意监督执纪安全。纪检机构要牢固树立安全是监督执纪工作底线的意识,谈话前全面了解谈话对象情况,综合评估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谈话方案和保障措施,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谈话。谈话结束前,要做好谈话对象的心理疏导工作,帮助其卸下思想包袱。谈话结束后,做好安全交接工作。
注意把握谈话范围。谈话是了解报批范围内的问题,不能任意扩大核实范围,更不能擅自变更为全面审查谈话。
谈话和函询要有机结合、优势互补。函询具有简便高效的优势,但思想交流性相对不足。谈话是面对面直接交流,有助于进行教育帮助、增进相互理解、打消思想顾虑,对谈话人的政策策略水平要求更高。实践中,要根据监督对象实际情况,把握谈话函询各自特点,加强二者的结合与转换,防止“一函了之、一谈了之”。
严格审核书面说明。主要审核内容的全面性、态度的严肃性、说明的合理性,以及对待谈话函询的态度,研究分析文字背后的心理活动。经审核,对问题基本说清、组织予以采信的,要及时报请了结并书面反馈;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函询或转谈话;发现说明存在疑点和出入,避重就轻,本人思想顾虑较重的,要改为谈话而不再函询,避免加重思想负担,产生安全风险;发现存在严重违纪问题的,应报请开展初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