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复议、复查认定的事实、定性及适用的法规依据;
5。复议、复查结论;
6。告知申诉人的申诉权利、途径及时限;
7。复议、复查决定机构的名称和决定日期,加盖公章;
8。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9。需要报同级党委、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由申诉复查工作部门起草请示,经本级纪委领导签发后,连同有关材料报同级党委、上级党委、纪委审批。
(三)需要向同级党委、上级党委、纪委备案的,申诉复查工作部门起草备案报告,经本级纪委领导签发后,办理备案手续。
(四)需要抄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的,由申诉复查工作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将有关材料抄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复议、复查的结论或决定应和申诉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复议、复查结论或决定以及批复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五、处理决定
根据现有规定,结合办理党纪申诉案件实践,党纪申诉案件经复议、复查后,应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一)维持
认为原党纪处理决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
1。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适用法规、规定和定性准确;
3。处理恰当;
4。程序合法。
(二)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理决定机构变更处理决定:
1。认定的事实不清楚;
2。适用法规规定和定性不准确;
3。处理明显不当。
(三)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理决定机构重新作出决定:
1。认定的事实不存在;
2。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六、审查
审查是指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委或纪委,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纪委,由上一级纪委对复议、复查结论进行再审查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或决定仍不服的,根据党章的规定,可以继续提出申诉;对申诉人的申诉,由批准复议、复查结论的党委或纪委将申诉人的申诉及复议、复查结论和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申诉复查工作部门在收到呈报审查的申诉材料后,要按照“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对案卷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如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直接进行补充调查或提出问题请原报案单位进行补充调查。具体程序可以参照复议、复查申诉案件的程序。
承办人将审核意见提交申诉复查工作部门集体审议后,根据集体审议的意见,写出复议或复查报告,提请纪委会议讨论决定。经纪委会议对呈报审查的案件讨论通过后,作出维持、变更、撤销或责令下级变更、撤销等决定。根据有关规定,本级纪委拟变更或撤销的下级纪委所作的复议、复查决定,如果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同意的,那么这种改变或撤销也要经过该级党委同意。审查决定也应给申诉人本人一份。
思考与练习
1。记忆:申诉提起的缘由。
2。回答:申诉受理的一般条件?
3。思考:案件审理的程序?
4。思考:哪种情况可以采用特殊批准程序?
5。回答:处理决定有哪几种形式?
本章小结
本章的学习重点包括案件审理的一般程序、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学习难点是对于自办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方式,在学习上需要注意结合实际工作,深度理解案件审理的实施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