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侵害人与被审查人以往的关系。
(3)与被审查人的谈话
与被审查人谈话由纪检机构相关负责人或审查组组长向被审查人宣布立案决定,讲明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被审查人态度要求如下:
?自觉接受组织的审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代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审查或进行反审查。
?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
4。录音、拍照、摄像收集要求
应事先告知本人,不得扩散外传。录影录像资料应妥善保管,定期核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的党员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或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反思材料。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对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谈话及重要谈话等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履行纪律审查监督管理工作职能的处室及人员定期核查。对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审查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二)证据鉴别
经过甄别,确实符合客观实际,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不得采用对质的方法鉴别证言。
1。鉴别证据的概念
证据的鉴别,是指纪检机构工作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判断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活动。
2。鉴别证据的一般方法
在办案实践中,鉴别证据通常使用的方法包括:
(1)甄别法,即对每个证据材料,逐一进行分析判断。这是分析证据最常用的方法,也是最先使用的方法。应依据案件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常识,对证据的真假和证明力进行初步的分析鉴别。
(2)对比法,是指对案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比较对照,判断它们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是否一致,并据此判断证据的真伪。在采用对比法分析证据时,应注意证据之间具有“可比性”,即证据所证明的对象必须是同一事物或事实。
(3)印证法,是指将若干证据分别证明的若干事实联系起来进行考察,以验证它们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是否相互呼应、协调一致。印证法不要求证明对象的同一,而只要求与所证明的事实存在着客观联系,因而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比较普遍。
(4)实验法,是指为了分析判断某一现象在一定时间或情况下能否发生,将现场发生的过程进行重演或再现,以判明证据的真伪。这种方法一般在核实某些言词证据的真实可靠性时加以采用。
(5)对质法,是指在两个以上证人的陈述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时,为了判明某一证据真伪,而组织这些人员就该事实的真实情况进行互相质询与诘问。对质应在个别询问的基础上进行,而且要慎重使用。
(6)辨认法,是指在对有些证据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受侵害人、当事人、证人或与该证据有过接触的人员进行指认和确定。
(7)鉴定法,比较常见的有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
(三)鉴别证据的任务和要求
鉴别证据的任务,是根据各种证据材料的具体特征,逐个进行审查和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判断其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对查明和证实案情有无意义。经过鉴别,确实符合客观实际,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鉴别证据,首先鉴别每个证据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伪造;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其来源有无问题,然后,综合分析证明案件的同一事实的各类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各种证据之间有无内在的联系,要注意时间、条件的变化对证据的影响,要把不同的证据摆到案件发生、发展的过程中去,考虑当时的历史背景,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综合分析。
1。物证鉴别的方法
对物证的鉴别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鉴别法,即对案件物证逐个单一进行审查和鉴别,从事物的发生、发展规律角度辨别物证的真伪,辨别是否具有证明力,这往往用于对物证的初次筛选。
(2)印证法,即将诸多物证分别证明的若干事实结合起来进行验证,以考察它们是否相互呼应、协调一致,从事物互相联系的辩证原理,鉴别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以及证据与证据之间的联系。
(3)辨认法,指当某一事物不能确认时,组织曾与该事物有过接触的有关人员加以指认和确定。如让被审查人指认赃款赃物等。
(4)鉴定法,个别特殊物证,仅凭收集证据人员的直观感觉无法判明其性质和特征,如贵重物品真伪和价值、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后果等,均需通过专门技术鉴定。
2。书证鉴别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