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鉴别的方法,与物证鉴别方法具有一定的类似性,都可以通过鉴别法、印证法、辨认法、鉴定法确定书证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此外,因为自身的特点,书证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进行鉴别:
(1)询问书证的收集人员,问清收集过程中有无过错性的损坏行为,并问明收集时该书证存放的位置、周围环境的情况收集人员如果在收集时对书证造成损害,则在分析书证的内容时应先将损害造成的后果排除在分析内容之外。询问书证存放位置和周围环境,判断书证被改动的可能性大小。若书证的现场周围有明显地翻动、搜寻痕迹,则书证被改动、损毁的可能性较大,甚至部分书证已被取走。
(2)鉴别书证是否是复印件,鉴于笔迹等书写习惯特征在复印件上会变得不明显,而且经过剪粘等步骤再复印则会将这些痕迹全部隐去。在书证是复制件的情况下,必要的措施是尽量找到原件,与复制件比对看有无改动,如有改动则可以通过比对借以发现改动的目的,进而发现可能的动机。
3。证人证言鉴别的方法
对证人证言的鉴别要遵循逻辑理性和经验法则,对证人证言本身的逻辑性、同一证人前后证言的一致性,不同证人证言之间的关系、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等予以全面、细致的判断。
(1)同证比对法。对证人证言本身的逻辑性、同一证人前后证言的一致性进行比对。同一作证主体的多份证言之间存在矛盾,多个证人的证言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况是较为常见的。相反,如果证人在前后相隔数月甚至数年的情况下仍作出完全一致的证言,多名证人对事实的描述完全一致等太过严丝合缝的,反而要引起注意。这不仅不符合客观规律,笔录制作中可能会存在指证、诱证,甚至简单复制粘贴笔录的嫌疑。
(2)印证法。对不同证人证言之间的关系、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等全面、细致的判断,以考察它们是否互相呼应、协调一致。按照事物互相联系的辩证原理,案件发生后,证据和一定的事实联系,以及证据之间必然也存在一定联系,通过对相互关联证据的审查,实现确认证据和案件事实的目的。
4。受侵害人陈述鉴别的方法
(1)全案证据印证法。受侵害人陈述作为特殊主体提供的证据,有故意虚假陈述的高度风险,往往使纪检机构陷入两难的境地,难以对其证明力作出适当的判断。因此是否具有其他证据印证,使受侵害人陈述的细节问题得到补强,是能否采信的关键问题。很多“一对一”的案件,如行受贿案件、生活作风问题案件中,受侵害人关于遭受索贿、行为主动性等情节的描述,很容易与被审查人交代之间产生矛盾。此时,双方证据都需要印证,以否定对方的陈述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查人员要综合全案证据,考量合理怀疑是否得以排除,能否确认案件事实。
(2)综合关系分析法。受侵害人在受到违纪行为侵害中,利益受损,在情感上与违纪行为人产生了对立、仇恨情绪,且受侵害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联系。这些因素决定了受侵害人与违纪行为人的关系是一种对立关系,在鉴别其陈述时,要充分考虑其情感因素。通常而言,如果受侵害人与违纪行为人除因违纪行为权益受损外,一般关系正常或者素不相识,提供虚假陈述的可能性较小;但若存在其他纠纷,则容易夸大。此外,还应注意分析受侵害人与违纪行为人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是否存在受到被审查人的影响等因素。
(3)品格分析法。对受侵害人陈述的鉴别中,要充分考虑受侵害人个人品格对陈述真实性的影响。
5。被审查人供述鉴别的方法
被审查人供述作为特殊利益主体提供的证据,有故意虚假陈述的高度风险,往往使纪检机构陷入两难的境地。要对被审查人供述本身的逻辑性、前后陈述的一致性、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等予以全面、细致的判断。相应的鉴别方法在受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鉴别中已有论述,不再赘述。
6。视听资料鉴别的方法
鉴别视听资料时,一般应综合验证证据保管链条的完整性和证据独特性,具体来讲,应着重鉴别以下内容:
(1)视听资料的来源是否合法,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当事人受到威胁、引诱等违纪情形。
(2)是否载明制作人或者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以及制作方法;对不属于纪检机构制作的视听资料,要据此分析其真实性和可信性。
(3)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调取的视听资料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是否有制作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的签名或盖章。
(4)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经过剪辑、增加、删改、编辑等伪造、变形情况。对这一内容的鉴别需要运用高科技设备,必要时应请具有专门技术知识的人对其进行鉴定。
(5)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
7。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鉴别的方法
(1)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的制作是否依法进行,包括:勘验检查的主体是否适合,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是否是纪检机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等。
(2)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的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
?是否准确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情况;
?是否准确记载了现场、物品、人身等的位置、特征等详细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
?文字记载与实物或者绘图、录像、照片是否相符;
?固定证据的形式、方法是否科学、规范;
?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被破坏或者伪造,是否是原始现场;
?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况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3)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有矛盾,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缘由。
(4)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与被调查人供述、受侵害人供述、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能否印证、有无矛盾。
8。鉴定意见鉴别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