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分别从鉴定主体、鉴定过程、鉴定结果以及鉴定意见与同案其他证据的一致性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科学地鉴别鉴定意见。
(1)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2)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3)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
(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5)鉴定意见是否明确、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有矛盾。
(6)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
9。电子数据鉴别的方法
(1)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在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2)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调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3)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具体可从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分析:一是审查电子数据的来源;二是审查相关设备、技术的科学可靠性;二是审查电子数据在储存、传输等各个阶段是否保持了数据和信息的原始状态,有无人为或自然因素影响、破坏;四是审查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矛盾能否被合理地排除。
(4)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5)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三、证据使用
(一)证据使用要求
证据的使用,是指纪检机构对已收集的证据材料,经过鉴别,其真实情况及与案件的联系得到确认后,用作证明案件事实,进而确定被调查人是否有违纪行为和违纪行为情节的轻重,以及是否应当对其追究责任的活动。证据的使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地、关联地使用证据,既要使用直接证据,又要使用间接证据。具体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不得任意取舍。特别不得舍弃那些经过鉴别证明被审查对象无错的证据。
2。证据之间矛盾不能排除时,不能定案。
3。仅凭言词证据定案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证据。仅有被审查对象的交代,不能定案。
4。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时,不能定案。
5。被审查对象拒不承认,其它证据确实充分,认可定案。
(二)涉案财物管理
涉案财物中管企业二级及以下单位纪检机构收取的罚没收入,由其确定的纪检机构负责收缴入库;暂扣的涉案款,缴入本单位指定账户统一保管。
纪检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监督执纪涉及财物管理工作规定(试行)》(驻国网纪监发﹝2019﹞35号)规定,加强涉案财物管理,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财物及其利息。
对涉及款物采取暂扣、封存、接收措施后,及时移交纪律审查监督管理处室或人员保管。移交保管时,案件承办人与保管工作人员均不得少于两人,移交人填写移交清单,保管工作人员对移交款物逐项核对,查验无误后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承办人与保管人不得由一人兼任。
各级纪检机构要建立涉及款物的管理台账,分类分项做好登记,定期对账核实,做到每件款物来源清晰、去向明确、有迹可循。
思考与练习
1。证据鉴别的一般方法?
2。涉案财物如何进行管理?
3。证据收集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