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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慎签离职协议(第1页)

第四节慎签离职协议

某外企员工辞职,单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时附带了一个前提条件:必须与企业签订一份离职协议。协议中规定:该员工保证在辞职后的一年内保守原单位商务上及技术上的各种秘密,并且不能被受雇于该单位在中国市场上的主要竞争者,如果员工以任何形式违反此条文,员工将要向企业赔偿20万元。

这个协议的实质是竞业避止问题。所谓竞业避止,是指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员工离开单位以后,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内避开原来从事的行业,从而避免员工在新单位工作时,利用在原单位掌握的商务信息为新单位服务,使原单位在竞争中处于劣势,造成其预期利益的损失。实际上,竞业避止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我国现行的法律还没有这个词。

我国《刑法》以及《公司法》涉及竞业避止内容的规定是:企业的董事、经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企业,获取非法利益。显然,这种规定与我们这里所淡的竞业避止的涵义相去甚远。

正是因为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提出者才可以从自己的角度去界定。当然,在这里我们也暂且按照这样的思路理解下去。例如,在房地产业、保险业、广告业等诸多行业,企业利益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就是争夺客户的竞争。因此,客户信息对同一个行业中相互竞争的企业来讲,就具有了特定的商业价值。而竞业避止的出现,恰恰从一个侧面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这种商业价值的实现。从这种意义上讲,竞业避止的提出从根本上是为了保障企业利益,其代价则是建立在忽视员工利益的基础上,限制其自主择业权,把员工置身于一定会泄露商业秘密的想当然的假设上。

由此,当我们把竞业避止再往后推进一步时,就自然到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层面上。从商业秘密的定义来看,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其范围来看,它包括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和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产销策略等信息。显然,竞业避止的内容基本上涵盖在商业秘密的范畴之中,它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保守商业秘密的前置措施。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为了保障企业利益的最大化,采用法律并未禁止的方式来实现它,当然也无可厚非。况且,竞业避止的真正实现,往往也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来确认的,你可认可它,当然也可以拒签,只不过拒签往往是要付出代价的。但不管权利争取的过程有多么麻烦,还是尽量不能认可了该条款,不然麻烦事可就等着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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