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形式化教育指的是把生产过程、生活过程结合在一起的教育,没有固定的教育者,也没有固定的受教育者。形式化教育的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相对稳定,有稳定的教育场所和设施,教育内容也相对规范化。随着学校教育的独立性越来越高,教育的育人功能及筛选功能越来越显著,学校制度、课程设置、考试制度也越来越完善,逐步形成了制度化的教育。学校教育制度(学制)的建立,是制度化教育的突出特征。
与其他教育活动相比较,学校教育活动更显专业化,具有鲜明的目的性、系统性与组织性。
1.学校教育较之其他教育更显其目的性:不仅是有意识的,而且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
2.学校教育的计划及方案是实现其目的的保证。
3.学校教育的组织是实现其计划的保证。
三、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区别
影响青少年发展的两个最重要的因素是家庭和学校,它们是青少年主要的生活和学习场所,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近代社会大工业化生产后,学校作为制度化的教育逐渐成为整个教育系统的核心,相反地,非制度化的家庭教育的功能逐渐弱化。现在,在应试教育的影响下,学校教育的权威性与家庭教育的依赖性同时得到深层次的强化,人们似乎形成了这样一个观念,即把教育等同于学校教育。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进行区分。分析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
(一)教育目的的比较
1.自定意愿与法定意志的区别
虽然家庭教育不可避免地要受社会与时代的影响和制约,但是在培养目标的确定上,并不完全等同于学校教育,它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家长。家庭教育的目标,往往体现的是父母的意志,受父母的经历、思想觉悟、文化素养、职业、志趣及爱好的影响。
学校教育是目的性、系统性、组织性最强的教育活动。学校教育的目的性首先体现在它所制定的培养目标上。我国各类各级学校的培养目标是根据党的教育方针以及社会主义教育的性质制定的,它是法定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各类各级学校的培养目标还要受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直接监督,任何人不得随便更改。
2.现实与理想的区别
父母对子女制订的培养目标除了体现自己的意愿以外,往往还参考子女的兴趣、能力。它是针对自己子女的实际状况来拟定的,所以非常现实。
学校的培养目标就不同了,因为学校是一个集合的概念,它既包括不同类别,也包括不同级别,即使是同类同级的学校,每一所学校又有众多的学生群体。因此,国家针对学校制定的培养目标,总是相对理想和抽象的。
因为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教育对象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受教育者既属于家庭,也属于学校,所以,在儿童、青少年面前,就可能有两种培养目标,一种是家庭的,另一种学校的。由于每个家庭的生活状况与条件不尽相同,其子女的培养目标不一定与国家的目标一致。这种不一致容易造成家长与学校老师之间的矛盾,对受教育者的影响也可能产生抵消和冲突。
(二)教育环境的比较
1.教育职能的区别
家庭虽然有教育的职能,但并不是它唯一的职能,家庭不是专门从事培养人的教育工作的社会团体,而是一个具有多种职能的社会组织。从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习惯和思想品德的影响程度而言,家庭这个自然形成的生活环境,往往比任何人为形成的环境中所产生的影响都要深刻得多,未成年人在其中形成的习惯也相对稳固得多。孩子是在不知不觉、潜移默化中接受影响与教育的。
学校是专门从事教育工作的机构,是一个人为的系统,是培养人的专门场所。所有学校成员(包括师生员工)都是为实现教育目标,或是从事教育工作,或是接受教育而集中在一起,结合成“学校”这样一个社会团体的。
2.目的性的区别
家庭是私人生活的地方,人们在家庭中比较放松,随意性较强。因此,父母的有些言行举止对儿童、青少年的影响可能是积极有益的;有些言行举止对儿童、青少年的影响则可能是消极有害的。
“学校教育是目的性、系统性、组织性最强的教育活动,因此也是可控性最强的。”学校是育人的场所,大到校园整体环境的创设,小到班级墙面的布置都是以育人为中心。在学校,老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行为举止都有一定的规范和要求,即便是教职员工的一些言行举止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发展,同样有条件可以回避;大多数对学生不利的影响,都可以得到有效抑制。
(三)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双方关系的比较
影响教育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它不仅直接影响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的态度,也影响受教育者对教育者的态度。
1.人员关系的区别
家庭中的两性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最自然的关系”,“双亲与子女的关系也基本如此”。自然而然地,家庭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教育和受教育的关系形成了。当人们生养了子女,他们就当了父母,成为子女法定的监护人和教育者。因此,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即家庭,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即父母,这两个“第一”是自然地随着家庭中有了下一代而形成的。
在学校教育中,人为地形成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教育和受教育的关系。教师是国家和教育行政机关委派的,来完成其交给的社会工作——教育学生。为了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从而确立了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所以说,当任务结束之后,双方的社会地位和角色,就会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它们随时有可能发生分离。
2.主体身份的区别
家庭教育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单一的。由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家庭中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有双重的社会地位和角色,也就是双重身份。在人类家庭生活中父母、长辈既是家长又是教育者;晚辈既是孩子又是受教育者。同时家庭教育中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也是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
学校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是单一的师生关系,仅仅包括一种社会关系。由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在学校学习生活中,老师与学生都是一种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老师即教育者,学生即受教育者,他们的社会地位、角色是单一的,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单一的,只是纯粹的师生关系。
3.选择性的区别
教育子女的历史重任从人们做父母的那一天起,就落在了肩膀上,这是不可推卸掉的责任。人类家庭的教育者,到现在为止还不需要经过什么“考察”、“考核”,也不需要类似老师的“教师资格证书”,不必由谁来“任命”。人类家庭的教育者对子女而言是无法选择的,不管称职不称职,合格不合格,只要是家长,是父母,就是子女的教育者、监护人。
学校的情况相对家庭而言就大不相同了,受教育者可以选择、更换教育者。假如某个学生认为老师不理想,不能够胜任教育教学的工作,那么学生可以建议学校领导对老师进行调整,或调离其教育岗位。另外,学生还可以选择转学,或可以通过升学考试进入另一所更理想的学校。
4.群体关系的区别